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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男童高空拋物,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小孩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承擔)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07 17:15:49

高空墜物可以判緩刑嗎

“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等情形不得適用緩刑。”今年6月份,深圳一小區一名五歲男童被一扇從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傷頭部,搶救無效死亡。此后,多地陸續爆出高空墜物事件,高空墜物的話題成為社會焦點。
  
  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維護公眾 “頭頂上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
  
  多次實施高空拋物
  
  應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
  
  《意見》指出,應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根據行為人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情況及造成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其中,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釋放了對高空拋物予以嚴懲的信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上述規定意味著,高空拋物即使未砸到人,無死亡、重傷結果,但威脅公共安全,也可以“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刑法第114條“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意見》還明確,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此外,《意見》還明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可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區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
  
  《意見》還明確區分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規則。《意見》明確,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論。但目前法律規定對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表示。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政府法律事務部主任安順對此表示,墜落物和拋擲的動力來源不一,墜物可能是由于管理不善,也可能因為出現突然地震等,它不存在主觀惡性或者說主觀惡性較低,但拋物則不一樣,相比之下,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強,需要區分。
  
  墜物和拋擲涉及的法律性質也不同,墜物導致他人民事權益受損的,相關主體需要承擔的更多是無過錯責任,且多為民事責任;而拋物則更多需要承擔過錯責任,甚至可能還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焦 點
  
  “一人拋物、全樓擔責”公平嗎?
  
  高空拋物、墜物案中,存在直接侵權人難查找的問題。為此,《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
  
  針對“直接侵權人難找”問題,《意見》規定,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同時,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今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對“高空拋物墜物”也作出針對性的規定。不但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還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政府法律事務部主任安順對此表示,法院依職權調查和當事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相輔相成,當事人若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能夠為法院的調查縮小范圍;而法院的調查在很大程度上也能排除許多無辜者。
  
  物業需要承擔責任嗎?
  
  值得關注的是,為及時充分救濟受害人,《意見》第12條依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具體包括: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對其他責任人享有相應的追償權,《規定》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案 例
  
  多地將違法高空拋物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
  
  近年來多地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違法高空拋物行為入刑。
  
  2019年7月31日,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高空拋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案件中,周某因為心煩就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四樓扔下,雖沒砸到人,但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5月18日,李某與朋友喝酒,從21樓陽臺往樓下扔出一個啤酒瓶和一個玻璃杯,玻璃杯砸中樓下操場上一位13歲男童,致其顱腦嚴重損傷。法院認為,李某明知從21樓的高層住房高空拋物是一種極端危險的行為,并已看見樓下為學校操場,還有學生正在鍛煉,其為發泄情緒,不計后果從高樓上先后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致一人重傷,其行為侵犯社會公共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高空拋物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拋物責任承擔者:高空拋物能夠找到拋物者的,由拋物者承擔責任,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曾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

高空拋物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拋物能夠找到拋物者的,由拋物者承擔責任,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拋物的危害

1、造成他人受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有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高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喪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一個4厘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2、對公眾衛生造成損害

高空亂扔一些公眾衛生造成損害的物件(如紙巾、衛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會導致小區環境的臟亂差,影響市容市貌。

高空拋物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一、涉及刑事責任隨著高空拋物、墜物傷害事件的頻發,不少人提出將此直接入刑,比如定個“高空拋物、墜物”罪什么的,從而有效扼制這種現象的發生,但反對的聲音也不少。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來看,目前可能不會直接入刑,但不妨礙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之前就有很多類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這次通過該意見會使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1、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屬于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115條規定第1款規定,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沒有提到從高空拋物的過失行為,筆者認為過失行為應當有可能存在。如果并非故意,行為人只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系過失犯罪,這種情況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依法可以追究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故意高空拋物,旨在傷害某人,或者殺害特定人員,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當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幾種罪名,均是針對高空拋物情形,并沒有涉及墜物情形。這一個“拋”字,是一種動態,表明行為人系主觀為之,有犯罪的故意。對于構成高空拋物上述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3、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不是人為故意拋物,而是過失“拋物”,或者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發生也較多。對于這種情形,假如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符合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犯罪構成,依法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筆者認為,如果是過失“拋物”,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可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如果是不小心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沒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不追究刑事責任。4、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物品從高空墜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直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涉及行政責任對于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對于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我們已經有所了解,但是否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措施呢,實踐中行政處罰的案例幾乎很少。筆者認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處罰情形,可以適用該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比如,行為人高空拋物,情節輕微,但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利用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財物一定程度毀壞的,但情節輕微,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高空拋物,故意傷害特定人身體的,構成輕傷以下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涉及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處罰,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于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由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侵權人難以確定的,除非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依法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律如此規定,也是出于無奈。在實踐中,有些案件很難找到侵權人,高空拋物、墜物就是一瞬間的事情,行為人很難被“逮著”,這也是導致此類事件頻發的原因。沒人知道是誰“干的”,就是公安機關介入,一般也很難查出。為了平衡各方權益,創造和諧社會,只能讓所有有加害可能的住戶來承擔補償責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以彌補,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大家以后加強互相監督,避免再發生類似情況。對于該條法律規定,也是之前有過類似案例出現后,多方論證才確定下來的。一人出事,讓那么多人給他背鍋,確實不公平,但這也是不公平中求公平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對于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如果構成傷亡的,還可以主張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等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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