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區分情況,如果只是路人,與落水者沒有關系那么即使不救也不會犯法,但是有義務在身的公職人員,比如消防人員、警察等等;還有就是落水者是被自己帶出來的。這兩種情況下見死不救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法律分析:對父母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也有能力救助,但沒有救助,應該要追究刑事責任。明知落水有生命危險,而持放任態度,能救不救是對父母生命的漠視、輕視,具有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分析:陌生人見死不救不犯法,看到陌生人落水卻沒有施救,因為兩者之間沒有間接關系,因此沒有義務必須施救,也就不會獲罪,對于個別人只看熱鬧不施救,雖然法律不能懲罰,但應該受到道德譴責。
有這樣一種情況也會被判間接故意殺人,例如在當班的醫生和警察,本該對陷入危難中的公民的人身安全有救助的義務。但如果醫生或者警察拒絕進行救助,見死不救造成死亡,也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當班的警察、醫生,就是法律所規定的,‘在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定義務的人員’。”
如果死者與見死不救者有關系,此人就有義務對對方進行施救;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救導致死亡,見死不救者就會判故意殺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法律分析: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作為義務見死不救的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自然人則沒有義務,如果是警察等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則有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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