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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吵架將鍋從16樓扔下,民法典關于高空拋物是如何規定的?(民法典中關于高空拋物行為的規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08 03:45:36

關于高空墜物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關于高空墜物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 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 承擔連帶責任 。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1. 高空拋物 侵權行為 與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第4條前段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情況。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行為人都實施了行為,但無法辨別究竟是誰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因此屬于因果關系的推定問題。 而在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中,一般情況下只有一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這個人混雜在一定范圍(比如,整個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高空拋物侵權是行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關系的推定。 由于上述區別,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不能等同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處理。 2.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 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當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來處理,是一些法院處理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時的基本思路。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此種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擴展資料: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有如下不同: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的行為,即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而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 盡管《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將《民法通則》第126條的適用范圍擴展到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第16條第1款第1項),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第16條第1款第2項),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第16條第1款第3項)等情形,但從第126條文義中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角度,尚不能將第126條擴張解釋到可以涵蓋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 《法國 民法典 》第138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對應由其負責之人的行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法國民法典》這種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三分法,被后世立法及學說所繼受。 高空墜物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可能會致人受傷,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他人利益,最重要的是這屬于社會的不文明現象,我們一定要避免這類不文明現象的出現,既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為了他人的安全著想,更是遵守法律 法規 的行為。

關于高空拋物的最新法律法規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新頒布的民法典從以上三個層面規定對“高空拋物”行為進行追責,其目的就是從法律層面上根治“高空拋物”這一城市陋習,還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
盡早防止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此次《民法典》對于高空拋物行為的規制,除了讓受害人盡可能的獲得補償或賠償外,更注重提前預防該行為的發生。為此,《民法典》專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雖然將預防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定安全防范義務,擴大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職責范圍,但卻有利于相關機關搜集證據,及時確認侵權責任人,又能有效避免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推卸責任,造成受害人維權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對高空拋物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關于高空拋物的規定是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主要采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于高空拋物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如今,對于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情形,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一、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1)由實施高空墜物行為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物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高空拋物的處罰如下:
1、高空拋物罪處罰是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主要還是根據高空拋物的具體行為來判斷構成什么樣的罪名,如果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受傷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致人死亡的,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最高可處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民法典對于高空拋物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于高空拋物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于高空拋物的規定是指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主要采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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