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怎么賠償
1、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2、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二、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學校應承擔哪些責任
1、如果是由于學校過錯導致的,學校應按照民事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應當賠償受傷學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其他康復治療的合理費用。但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生受傷是由于學生個人原因導致的,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2、如果學生在校受傷是由于學校之外的第三人導致的,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費用承擔如下:
1、如果是由于學校過錯導致的,學校應按照民事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應當賠償受傷學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和其他康復治療的合理費用;
2、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生受傷是由于學生個人原因導致的,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3、如果學生在校受傷是由于學校之外的第三人導致的,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學校有義務保障學生在學校期間的安全,并盡到注意義務,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應擔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負責。所謂教育機構的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導致其遭受到人身損害或者致他人損害時,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當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發生傷害,教育機構不應承擔無過錯的監護責任,只能對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給未成年學生造成的傷害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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