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法律主觀: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 共同犯罪 。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系,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 刑法 》第二十七條 【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怎么認定?
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怎么認定?對共同犯罪人進行正確的分類,是確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前提,因為我國刑法貫徹罪責自負原則,而不承認團體責任。關于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問題,從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看,基本存在兩種: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為的性質和活動分工的特點來分類。2、是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分類。我國刑法采用折中分類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主,并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共犯在我國刑法中有著自身特有的性質,法院一般在判刑中,對嫌疑人的處罰程度都是不一樣的,那么什么是共同犯罪呢?共犯是如何認定的?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共犯是如何認定的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簡稱共犯,是相對于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復雜:首先,共同犯罪比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每個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需要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這就需要規定不同于單獨犯罪的處罰原則;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結構上的復雜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適用以一個人實施犯罪為標準而制定的《刑法》分則條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規定其行為形式。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定義內涵明確、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質牲,在內容上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因而是科學的。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形態的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須具備故意犯罪的一般條件外,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是必須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里所說的人,既指自然人,還包括單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的數量要求是必須二人以上。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單位,還可以是自然人和單位共同實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的資格要求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則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一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和一個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責任年齡,因此,在認定行為人能否成為某一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時,應當根據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要求進行。 如果犯罪主體是單位,則必須是《刑法》第30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并且只有共同故意實施了法律明文規定的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彼此的意思溝通聯絡,認識到其共同的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樣有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 (1)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包括以下三層含義:一是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不是單獨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認識到所共同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三是各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的結果以及共同犯罪行為會產生的危害結果,概括地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共同犯罪人決意參加共同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例如,某男與某女通奸,為達結婚的目的,二人共同謀害某女之夫,某男將劇毒藥物交給某女,某女將毒物放進丈夫的食物內,致其丈夫死亡,二人的行為雖然并未同時進行,但他們有謀殺某女丈夫的共同故意,并實施了犯罪行為就構成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現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的間接故意,還可以表現為其中一人為直接故意,另一人為間接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指向同一犯罪事實、互相聯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與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的有機整體。每一個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 (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共同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在不可抗力下實施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構成共同犯罪。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也不成立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目標,形成一個有機的犯罪活動有機整體。在實施共同犯罪活動時,每個人可以均實施實行行為,也可以存在分工。在有共同犯罪分工的情況下,共同犯罪行為表現為四種方式: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無論是哪種分工,只影響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行為,可以是共同的作為,如甲、乙二人共同盜竊財物;也可以是共同的不作為,如夫妻二人共同遺棄年老無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還可以是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如盜竊犯甲與倉庫保管員乙同謀,由甲前往倉庫盜竊時,乙不加制止。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考察共同犯罪行為因果關系,不能孤立地看某一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以此來認定其行為的因果關系,而是應當對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加以統一考察。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的整體是危害結果發生的統一的原因,而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原因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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