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有哪些
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
(一)死刑命令的簽發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二)執行機關和期限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三)執行場所和方法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五)執行后的處理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辯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 死刑 辯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死刑辯護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等)。 犯罪嫌疑人 作為被告人,在犯罪時是未成年人的,不能判處死刑,且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若是是孕婦的,不能判處死刑;若是精神病發作時犯罪的,是不受刑事處罰的等。 2、被告人是否有 自首 ,坦白和 立功 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坦白和立功情況的,是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的。有可能不用判處死刑。 3、共犯犯罪中被告人是否是 從犯 ,脅從犯。 4、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 正當防衛 或 防衛過當 或具有防衛的性質。犯罪嫌疑人若是正當防衛的,不受刑事處罰。若是防衛過當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等。 5、查找指控被告人的 證據 是否充分,合理,真實,齊備。 6、看被告人的行為對于社會危害性是否較大。 7、看 起訴書 在法律中是否存在問題。 8、看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實,有沒有收到嚴刑逼供,誘供的情況。 9、看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如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犯罪嫌疑人加害;如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犯罪嫌疑人加害的。 二、死刑案件需要請 律師 嗎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 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 委托律師 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必須委托律師進行辯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沒有委托的,法院也會依法指定。 法院審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可以依職權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但是被指派的律師開始接觸案件的時間等等都與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的辯護律師有差異,起到的辯護效果也自然不同。而在進行死刑辯護的時候,往往律師都是會從上述就幾個方面入手來辯護,主要能夠抓住其中一點,那么被告人最終可能就不會被判 死刑立即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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