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第二,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第三,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第四,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分析: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包括以下這些: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務,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
1、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占有的財物。
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
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3、盜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才成立盜竊罪。前一種類型可謂普通盜竊,后四種類型可謂特殊盜竊。
1、故意
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為他人“占有”是一個規范的要素,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為他人占有的前
提事實,就應認為行為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例如,即使行為人誤以為高爾夫球場內水池中的高爾夫球是遺忘物而取走,也應認定其有盜竊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行為人明知處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狀態而竊回的,也成立盜竊罪。例如,行為人通過鐵路運營部門將自己的財物從甲處托運至乙
處,交付托運后又竊取該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就普通空而言,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又不屬于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不應認定為盜竊罪。
成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為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為,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戶盜竊,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后發現是“戶”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戶盜竊。基于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兇器盜竊,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兇器。
2、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264條沒有明文將非法占有目的規定為盜竊罪的責任要素,刑法理論對此也存在爭議。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說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盜竊、詐騙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可以從客觀
上區分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必借助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管時擅自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盜竊罪,并非因為行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為行為本身不能被認定為盜竊行為。最后,刑法并沒有將非法占有目的規定為盜竊等罪的主觀要素。
成立盜竊罪應以非法占有目的為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非法占有目的為由,否認非法占有目的是盜竊罪的主觀要素,因為許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
(2)由于構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規制機能,將非法占有目的納入故意內容,就意味著增加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導致不當推遲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因而不妥當;
(3)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例如,甲進入位于六樓(最高層)的被害人乙家,搬出彩色電視機后,從五樓與六樓之間的過道窗戶將電視機扔至樓下毀壞。倘若甲是因為乙家的窗戶小、無法從窗戶扔至樓下,特意搬至過道扔至樓下的,當然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如若甲因發現乙正在上樓,為避免乙發現自己的盜竊行為而將電視機扔至樓下的,則應認定為盜竊罪。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就難以認定該行為是盜竊還是故意毀壞財物;
(4)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不可罰的盜用行為與盜竊行為在外形上幾乎不能區分,必須借助于非法占有目的;
(5)將非法占有目的視為不成文的主觀要素,與對盜竊罪的法益持限定的占有說并不矛盾。因為法益問題與被害人方面的情況相關,非法占有目的與行為人方面的情況相關,兩者屬于不同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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