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虛假宣傳的處罰標準
如今有很多的人們會選擇個體戶經營,這樣也是為了給自己提供更多的一份保障,而對于個體戶來講,在進行宣傳的時候,要注意避免出現夸大其詞或者是虛假宣傳的情況,給消費者造成經濟上的損失。那么商家虛假宣傳的處罰標準是什么?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一、商家虛假宣傳的處罰標準對商家虛假宣傳的處罰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商家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商家的營業執照。
二、賣家虛假宣傳怎么投訴賣家虛假宣傳的投訴:(一)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機構仲裁。 三、虛假宣傳違反了什么法律(一)廣告主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連帶責任。《廣告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虛假宣傳處罰標準
虛假宣傳處罰標準虛假宣傳處罰標準處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虛假宣傳進行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下,還要承擔民事賠償。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會承擔行刑事責任,嚴重的會坐牢。虛假的宣傳是經營者對商品的質量、性能或者是用途進行虛假或者是進行誤導的的宣傳,消費者有權力要求經營者進行賠償,賠償可以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是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不足五百的金額,可以要求賠償五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宣傳投訴哪個部門
虛假宣傳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工商局投訴。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具體投訴部門如下:
1、虛假宣傳可以找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投訴;
2、虛假宣傳可以通過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3、虛假宣傳行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消費者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虛假宣傳行為過于嚴重不合理的,可以報警處理。
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罰標準
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罰標準如下:
1、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損害程度較輕,行為人只用承擔民事責任。
2、觸犯了行政法規規章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3、行為嚴重到構成犯罪的,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表現形式:
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四種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
1、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者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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