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本罪的對象限于三種人: (1)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各級人大代表; (3)各級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須注意,上述人員都必須是依法正在執行某種公務期間,才能成為本罪對象。 2、行為人具有妨害公務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須把握三點: (1)妨害公務的實質,是阻礙上述人員依法執行其職務,具體表現包括使其不能執行和不能正常執行其職務; (2)妨害公務的方式,除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可以暴力、威脅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脅方法外,其余都須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實施才能構本罪。但應明確,在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作任務的情形下,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 (3)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的,必須是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才能構成本罪。 應當注意,對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釋已經單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務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務罪。 3、使用暴力妨害公務的,應當限于輕傷以下的傷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于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應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故意人罪定罪處罰。 4、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依法正在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正在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誤認為對方依法執行的公務的行為違法行為而予以阻礙的,不構成本罪,而應當按照事實上的認識錯誤處理。 5、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除刑法第277條專門規定妨害公務罪以外,刑法的其他條文以及一些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和相關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1、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妨害公務罪和相關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 2、未聚眾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及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活動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刑法第242條)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行為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條) 5、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妨害特定公務不定妨害公務罪而以其他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妨害公務的行為表現很多,涉及的范圍也很廣,但并非所有妨害公務構成犯罪的,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按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務的行為,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而應以其他罪定罪處罰: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務管理法律、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以抗稅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02條) 2、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42條第2款) 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91條) 4、在法庭上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的,屬于擾亂法庭秩序罪。(刑法309條) 5、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并有能力執行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6、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18條) 7、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21條) 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刑法第347條第2款第4項)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定罪處罰。(刑法368條第1款) 10、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68條第2款) 1 1、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依法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以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刑法第416條)12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紅十字會法》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十一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200.4.24高檢發釋字[2000〕2號) 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本罪的對象限于三種人: (1)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各級人大代表; (3)各級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須注意,上述人員都必須是依法正在執行某種公務期間,才能成為本罪對象。 2、行為人具有妨害公務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須把握三點: (1)妨害公務的實質,是阻礙上述人員依法執行其職務,具體表現包括使其不能執行和不能正常執行其職務; (2)妨害公務的方式,除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可以暴力、威脅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脅方法外,其余都須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實施才能構本罪。但應明確,在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作任務的情形下,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 (3)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的,必須是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才能構成本罪。 應當注意,對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釋已經單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務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務罪。 3、使用暴力妨害公務的,應當限于輕傷以下的傷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于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應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故意人罪定罪處罰。 4、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依法正在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正在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誤認為對方依法執行的公務的行為違法行為而予以阻礙的,不構成本罪,而應當按照事實上的認識錯誤處理。 5、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除刑法第277條專門規定妨害公務罪以外,刑法的其他條文以及一些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和相關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1、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妨害公務罪和相關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 2、未聚眾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及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活動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刑法第242條)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行為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條) 5、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妨害特定公務不定妨害公務罪而以其他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妨害公務的行為表現很多,涉及的范圍也很廣,但并非所有妨害公務構成犯罪的,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按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務的行為,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而應以其他罪定罪處罰: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務管理法律、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以抗稅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02條) 2、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42條第2款) 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91條) 4、在法庭上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的,屬于擾亂法庭秩序罪。(刑法309條) 5、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并有能力執行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6、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18條) 7、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21條) 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刑法第347條第2款第4項)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定罪處罰。(刑法368條第1款) 10、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68條第2款) 1 1、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依法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以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刑法第416條)12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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