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是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抗稅罪的設立,符合我國經濟體制的發展需要,在震懾犯罪分子、規范稅收行為、維護財政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1979年設立抗稅罪
改革開放初期,在我國稅收制度剛剛建立的情況下,抗稅行為頻發,1979年《刑法》第121條設立抗稅罪,有效地打擊了抗稅行為。但1979年《刑法》對抗稅罪的罪狀規定較為原則,而且與偷稅罪處于同一條文。
(二)1992年《刑法》補充了抗稅的定義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社會經濟等方面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稅收征管方面的犯罪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特點。尤其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正式確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我國保障社會主義體制和市場經濟順利運行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
由于1979年刑法對偷稅、抗稅犯罪規定的比較原則,且處罰規定也比較輕,為了適應國家稅收和適應嚴懲偷稅、抗稅犯罪活動的需要,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6條對1979年《刑法》第121條作了如下補充:將抗稅定義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增設罰款為抗稅罪的附加刑,并規定了抗稅行為存在嚴重情節的,可以加重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此外,還明確了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并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金。
(三)1997年《刑法》刪除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
1997年修訂刑法時,吸收了199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對抗稅行為的規定,但在吸收時作出了部分修改:刪除了第二款關于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刪除該款規定后,對于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二是調整罰金刑,由“并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修改為“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與逃稅罪等其他危害稅收征管的犯罪保持一致。
抗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為主體
構成抗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納稅和繳稅義務人,值得注意的是,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對象
本罪侵害的行為對象較為復雜,抗稅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因為抗稅中會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必然同時侵犯了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三)行為內容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1.暴力
本罪的暴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人暴力,即對履行稅收職責的稅務人員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職責;二是對物暴力,即沖擊、打砸稅務機關,使稅務機關不能從事正常的稅收活動。
2.威脅
使用威脅方法,是指對履行稅收職責的稅務人員實行恐嚇,使稅務人員的精神處于恐懼狀態,令其不敢或者難以正常履行稅收職責。暴力、威脅是手段行為,拒絕繳納稅款是目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屬于想象競合,應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第232條的規定處罰。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即行為人對暴力、威脅造成的結果,以及拒不繳納稅款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區別:
1、行為性質不同
其中漏稅與偷稅以及騙稅的區別在于騙稅行為人是把已繳到國庫的稅款騙歸自己所有;偷稅則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款還沒有繳到國庫。而漏稅一般是由于納稅人無意中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偷稅則是故意為之。
2、定義不同:
首先說一下最好區別出來的抗稅,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其次是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征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理解起來與欠錢差不多的性質。
漏稅是指納稅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漏稅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然后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采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的一種行為。具體可分為合法和不合法的兩種,合法的也就是合理避稅,也就是根據操作的方法是否合法來進行定義。
騙稅所采取的是假報出口貨物數量、虛報出口貨物價格、偽造涂改報關單等手段;偷稅所采取的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3、避稅和逃稅,雖然都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后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范。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后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后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
4、承擔后果不一樣
逃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騙稅: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以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偷稅:對納稅義務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欠稅: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欠繳應納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抗稅:《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擴展資料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
依據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按照偷稅(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參考資料逃稅百度百科
騙稅百度百科
漏稅百度百科
偷稅百度百科
欠稅百度百科
抗稅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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