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不久前,我叔叔乘公交車時與另一乘客發生口角被打傷,為此花去醫藥費近千元。由于該乘客逃跑,醫藥費都是叔叔自己承擔的。叔叔認為這些支出公交 公司 也應該承擔一部分,但該公司認為事情是乘客自己吵架引起的,與其無關。我叔叔打算起訴公交公司。 請問,公交公司對我叔叔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回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第三人 侵權 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你叔叔作為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公交公司)的,應當將實際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由于打傷你叔叔的實際侵權人目前已經找不到,所以可以直接將公交公司作為被告。公交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售票員或司機對該糾紛是否進行了勸阻和制止。如果進行了勸阻,一般就認為公交公司就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公交公司沒有過錯,也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勸阻,那么公交公司可能存在過錯并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總之,對公交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也不能一概而論。
1、公交車打架的賠償按其傷害后果決定。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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