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1、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瀆職犯罪案件(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客觀: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實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瀆職犯罪案件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復》(2000.10.9高檢發研字〔2000〕20號)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你院遼檢發訴字〔1999〕76號《關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職守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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