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通知到案是否屬于自動投案
【法律分析】
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時犯罪嫌疑人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認定自首的情形沒有任何爭議。而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的情形,司法機關往往懷疑或者發覺了一定的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此時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能否認定自動投案,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我認為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理由如下:一、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程度不影響自動投案的認定。司法機關發覺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程度,可能只是懷疑,沒有任何證據,可能有一定的證據,也可能證據充分(證據充分的情形電話通知的概率不大,一般都會通緝,直接抓捕。但不論何種情形下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都不能阻卻自動投案的認定,法條已經包含了掌握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證據充分情形,只要滿足剩余的“符合自動投案時間范圍”和“投案的主動性”兩條件則可認定自動投案。二、電話通知到案時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電話傳喚到案是否構成自首
電話傳喚到案是否構成自首要視情況而定:
1、只是電話傳喚到案,不主動供述犯罪事實的,則不算自首;
2、電話傳喚到案,主動供述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視為自首的情況如下:
(1)無論司法機關是否已經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實,只要其在司法機關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證據前,如實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實的,均應當認定為自首;
(2)行為人經傳喚自動到案后,尚未來得及向司法機關作供述,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只要其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的訊問中即如實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實的,即使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一定犯罪證據,也應當視為自首;
(3)行為人經傳喚自動到案后,雖然投案初期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也應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是否算投案
法律分析:不能認定為自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一般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
購買抵押車合法嗎(抵押車合法嗎)
公訴是什么意思(公訴的通俗意思)
考公務員的要求和條件(考公務員的要求和條件)
私人轉讓二手車(私人轉讓二手車)
女職工產期待遇(員工休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