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是具體的量刑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的。一、2022最新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事宜》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聯系區別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3、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4、量刑上不同。比著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后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綜合上文介紹,一般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危險行為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但是具體情況的情節處罰還是要跟具體案情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司機酒駕一定要坐牢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處拘留、罰款。
其中,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規定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就構成危險駕駛罪,通常在一至六個月內被判處拘役。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5月1日發布的《關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二)(試行)》第一條第三款中,最新的酒駕規定,如果酒駕情節明顯輕微,不構成危害,則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重大輕微情況只有六種,分別是移動車位、救治病人、在車內睡覺休息、間隔酒駕、車還沒開出去、酒后駕車追尾。主要涉及六種情況避免被判刑。
所以,當有酒駕的時候,其實按照現在的規定,是不用坐牢的。
二.酒駕的刑事處罰:
(一)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的機動車,屬于醉酒駕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
4.駕駛載客營運機動車的;
5.存在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7.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構成妨害公務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查獲過程、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血液采樣等情況進行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攝照片、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血前再次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視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我們必須知道,所有這些酒駕不坐牢的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司機的意圖不是故意酒駕,而是在那種情況下他沒有選擇或者根本沒有酒駕的意圖。否則,即使酒精含量剛剛達到80毫克,也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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