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關于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五條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十五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應當比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六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七條 【國家免責的情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獲國家賠償的具體項目有哪些
獲 國家賠償 的具體項目有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賠償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 、 護理費 、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 撫養費 、 扶養 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 精神損害 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范圍: (一)行政賠償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 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刑事賠償 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 逮捕 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國家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一定程度上是自己利益維護的重要方式,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有著法律上的保障,這樣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實際的作用,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對于此類問題有著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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