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案時間規定
(一)刑事案件受理時間一般是七日,如果案件重大并且線索比較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對于案件特別重大并且線索特別復雜的案件,經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期限包括強制措施的期限以及偵查羈押的期限,其具體期限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分別確定。
刑事案件受理時間一般是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之后的七日,對于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如果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到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的,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二)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期限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期限包括強制措施期限以及偵查羈押期限兩種:
1.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三)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時間
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時間一般是一個月,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如果是需要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那么,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三、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五、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問題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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