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甘愿去冒風險,那么,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后果的原則。實踐中,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自甘風險,需要看看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參與者要明知所參與的活動存在風險,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應當知道以一般智力水平可以預見到的風險;
第二,參與者主觀上屬于自愿參與,而非脅迫參與;
第三,參與者不是履行法定義務,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面臨危險;
第四,風險本是可以避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一、自甘風險的定義
自甘風險,也叫危險的自愿承擔,是來自于英美法的免責事由,是指受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的損害,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也討論過是否要規定自甘風險,專家有比較一致的意見,只是考慮對這個免責事由尚未進行深入研究,沒有確實的把握,因而沒有規定。
二、自甘風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自甘風險的構成要件是:
1、組織者組織的活動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例如蹦極等;
2、受害人對該種文體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有認識,卻自愿參加;
3、受害人因參加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該文體活動參加者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4、該文體活動的參加者對于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具備這些構成要件的,即成立自甘風險,免除其他參加者的侵權責任。可見,即使其他參加者對于損害的發生有一般過失,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自甘風險規則的內涵
1、自甘風險不等于有“過錯”。自甘風險行為是否等于有過錯,應當看這個活動是否是法律所允許的。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冒險穿過有阻隔設施的建筑工地而被掉落的物品砸傷,或者是在景區違背提示冒險自行攀爬而跌落造成摔傷的,這些活動很顯然屬于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有過錯,應自擔損害后果。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文體活動這一類的冒險活動,所以并不能認為參加這類活動的行為屬于受害人有過錯。
2、自甘風險的情況下也并不一定存在受害人的承諾。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不違背強行法和善良風俗的情況下,該約定即有效。所以,如果自甘風險可以認定為受害人接受結果的話,就可以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但是接受風險并不等于接受結果。風險,意味著結果的發生與否是不確定的,則對于受害人而言,就存在接受風險但是不接受結果的情況。這也是為什么在諸如手術、投資等大家都明知有風險的場合,也一定要參與人簽署自擔不利后果的承諾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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