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強迫下寫的借條成立嗎
威脅強迫下寫的借條成立嗎一、威脅強迫下寫的借條成立嗎
1、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是無效欠條,同時,行為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被脅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應立即以受到“敲詐勒索”而報警,警方的辦案結果的調查結論可以作為解除欠條關系的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二、借條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借條的構成要件包括:
1、債權人;
2、債務人;
3、欠款內容;
4、歸還時間;
5、還包括簽名及時間等內容。
借條是日后要求、主張權利和利益的憑證,必須真實記載當事雙方的真實身份及具體事項,如應具體清晰地寫明金額、用途、利息、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等。
被脅迫寫的借條多久報警有效
被脅迫寫的借條多久報警有效【法律分析】
隨時可以報警,強迫寫欠條可能涉嫌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司法實踐中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的概率較大。如果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占有了他人財物,則肯定是搶劫。1、脅迫寫的借條隨時可以報警,強迫寫欠條可能涉嫌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司法實踐中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的概率較大。如果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占有了他人財物,則肯定是搶劫。2、有欺詐、脅迫情形下寫的欠條無效,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即可立案,這個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這種情況因為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應當可撤銷的。但是必須要有證據,證據也可以事后取得,比如錄音等。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受到威脅一方有權申請法院撤銷。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毆打他人逼迫寫欠條屬于什么罪行?
強迫寫欠條可能涉嫌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司法實踐中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的概率較大。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兩罪相同點為:犯罪客體均為復雜客體,既包括財產所有權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犯罪主體均為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律師認為兩罪最關鍵的區別首先在于否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占有了他人財物。如果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占有了他人財物,則肯定是搶劫;相反,如果只有當場使用暴力而沒有當場占有他人財物,或者只有當場占有他人財物而沒有當場使用暴力的,則是敲詐勒索。換句話說,搶劫罪必須同時滿足“兩個當場”,如果只有“一個當場”的,則是敲詐勒索。其次兩罪的暴力程度和目的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較重,排除了受害人的反抗,行為人的暴力意圖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使受害人主動交付或搶奪財物。而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程度一般較輕,行為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也不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而是使受害人產生一定的精神恐懼。如果只是使受害人產生一定的精神恐懼,被迫書寫借條,沒有讓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借條并沒有實際的財產權益,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不符合搶劫罪中兩個當場中當場劫取財物的這一構成要件的要求,因此一般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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