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如何處罰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分類是非常多的,例如共同犯罪的嫌疑可以分為主犯、從犯,而依據有沒有犯罪前科分為累犯,而有些嫌疑人是被他人脅迫從事犯罪活動的,這些嫌疑人就是脅從犯,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如何處罰?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如何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對被脅迫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愿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后來嘗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愿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于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 對于脅從犯,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何正確理解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受威脅被迫參與犯罪。脅從犯本不愿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當然,被脅迫參加犯罪雖非出于自愿,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強制,主觀上畢竟還是經過了他的自由選擇,其行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于脅從犯參與共同犯罪活動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實施的犯罪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危險性要小于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即根據他參加實施的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后卻變為自愿或者積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刑事案件中的脅從犯應怎樣處罰”問題進行的解,脅從犯是被迫參與到刑事犯罪,所以刑法規定,脅從犯應該依據犯罪情節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脅迫犯罪如何定罪
法律主觀: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脅 從犯 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 主犯 或從犯的可能性。 如果被迫犯在客觀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構成主犯;如果在客觀上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則應當構成從犯。 《 刑法 》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犯罪如何量刑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脅從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從犯的可能性。如果被迫犯在客觀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構成主犯,如果在客觀上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則應當構成從犯。
被迫犯參加犯罪的主觀心理因素,對于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還是起次要作用,對其應當認定為主犯還是認定為從犯,并不起決定性的作用,能夠決定犯罪行為人成為主犯或者從犯的犯罪構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觀上起主要作用者為主犯,客觀上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者為從犯,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犯罪的特點
脅從犯,是指中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為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對被脅迫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愿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后來嘗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愿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于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從犯甚至主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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