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
搶劫罪,這是一種較嚴重的刑事犯罪,搶劫罪,一般來說,需要根據搶劫的一個具體的結果來對搶劫罪進行處罰,一般搶劫罪處罰的時候有一些特定行為的,往往還會加重搶劫罪的處罰。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搶劫罪,這是一種較嚴重的刑事犯罪,搶劫罪,一般來說,需要根據搶劫的一個具體的結果來對搶劫罪進行處罰,一般搶劫罪處罰的時候有一些特定行為的,往往還會加重搶劫罪的處罰。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一、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 《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八種情形加重處罰的就屬于結果加重犯或情節加重犯。這八種加重法定刑的情節分別是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所謂“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二、搶劫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三、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關于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 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以上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相關知識,對于搶劫罪,要根據相應的一個搶劫的后果進行處罰,這是搶劫罪的一個處罰的標準。
搶劫加重處罰情形
搶劫加重處罰情形有: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搶劫行為的;
2、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實施搶劫行為的;
3、有多次搶劫行為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4、入戶搶劫的;
5、搶劫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實施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形
加重處罰的情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等等。
【法律分析】
搶劫罪加重的情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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