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幼兒園虐童事件
1、 不建議3歲前入園
孩子具有一定的表達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時候再送幼兒園。孩子不會表達,在幼兒園受到欺負也不會清楚地告訴大人。送幼兒園之前要教會孩子基本的生活能力,比如吃飯、穿衣、上廁所等,在家里要刻意訓練。
2、 不要舍近求遠
不要為了好學校而舍近求遠,這樣做將帶來接送孩子的難題,也會使得孩子在今后的生活中不得不早起,以至于對他的健康有負面影響。
3、 盡量不要選擇全托
學齡前兒童處于感情發展的關鍵期。非常渴求家人的關愛,如果此時送進幼兒園全托,孩子缺乏與親人親昵的接觸,無法體驗常人的感情,長此以往,他們會失去安全感、信任感。除非萬不得已,家長不要“忍痛割愛”。
4、 選擇信任度高的幼兒園
孩子入園前,多打聽一下這所幼兒園的口碑,找自己的親朋好友去了解一下,看看已經入園孩子的家長如何評價,留心一下這所幼兒園大班孩子的狀態,老師的精神氣質如何。通過各種渠道盡可能的多地了解這所幼兒園。
5、教育孩子學會自我保護
家長可以通過講故事、看繪本的方式教育孩子要學會保護自己。在幼兒園受了委屈,回家要告訴爸爸媽媽。如果受到老師的虐待,不要正面反抗老師,因為反抗只會遭到更嚴重的侵害。和孩子約定小秘密,并且小秘密要告訴媽媽。家長要向孩子保證,無論發生什么事情,只要孩子向大人說出真實情況,父母都不會怪罪,而且會盡力幫助孩子。
6、 平時不要動不動就打罵孩子
有時候面對孩子調皮的時候,家長都很難控制自己的情緒,有打孩子的,也有沖孩子喊大叫的。如果父母經常對孩子發脾氣,打罵孩子,那么孩子在面對幼兒園老師的粗暴待遇時,也會無所適從,更糟糕的是他完全不知道應該如何面對這種情況。
7、 千萬別對孩子說:“一定要聽老師話,不然媽媽不喜歡你”之類的話
父母要給孩子信心,可以循循善誘的引導孩子改正錯誤,而不是拿語言去威脅,要讓孩子明白爸爸媽媽永遠愛你,一定會準時來接你。防止老師虐童后也這樣威脅你家寶寶。那你就更難得知實情了。
8、 對孩子多觀察、勤交流
專家建議:首先是觀察,看看孩子身體和情緒有無異常;如果孩子回到家,表情沮喪、長時間沉默,建議家長不要急著追問,這樣反而不利于溝通。最好先平靜地擁抱一下孩子,讓他放松一點。然后,從小事情問起,引導他開始對話,如:幾點回來的?然后,慢慢轉向正題。
那么知道了怎樣保護孩子,但是真的不幸自己的孩子被傷害了。作為家長該怎樣保護自己的權益,討回公道呢?
1、留下證據,先找老師溝通
如果家長發現孩子有受傷的情況,首先應該先拍照,留下證據。家長委婉的向老師詢問,尊重老師,態度不要太強硬。和老師溝通的方法和技巧一定要得當,否則會適得其反。
2、聯合其他家長一起向園方反應情況
如果家長發現孩子有多次受傷之后就要注意了,家長不要貿然找老師問,而是應該問問其他的孩子家長看是否也有類似的情況。如果有,幾個家長聯合起來向園方反映,這樣更有說服力和威懾力。
3、情況嚴重一定要報警
如果家長發現孩子有可能被老師虐待,要及時詢問其他的家長,不要害怕得罪老師而選擇隱忍。假如確有其事,要聯合其他家長一起去學校詢問并且查看視頻,查看視頻的時候,要用手機拍下視頻以作為證據,防止家長看完以后,園方擅自刪除視頻,毀滅證據。情況嚴重的一定要報警或者反映給教育部門,倔不能姑息這種犯罪行為!
其實從中國頻發的虐童事件中可以反映出很嚴重的兩點問題:
法律法規過于原則性,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
目前中國的虐童事件所依據的法律主要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機關處理案件都是依照此法嚴格執行。其內容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具體性,例如本法只是規定了“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于幼師的哪些行為屬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怎樣的行為算作“情節嚴重”,沒有明確地說明。
相較于我國的法律規定,美國現有法律對虐童行為有較為明確的規定,非常詳細的區分了體罰和虐待,比如體罰是只容許用木板或玻璃纖維板打屁股;體罰學生的權利只能由家長授權給老師,不經授權教師無權體罰學生;男教師不可以體罰女學生。這些十分具體清晰的規則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同時,美國的虐童行為定義地相當細化,雖然各州都有具體的認定虐待的方法,但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六種虐待行為:對兒童的身體傷害、對孩子的忽視、對兒童的性虐待、對兒童的感情或心理傷害、拋棄兒童、毒品或藥品虐待。這些較為詳細的規定,使得有關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有法可依據,同時也能提供案件處理的效率,我國可以適當的借鑒。
2.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過輕,威懾力不足
中國現階段處理幼兒教師虎待兒童的案件,基本都依據行政處罰法和侵權責任法來進行處理,在行政處罰法范疇內可行的處罰方式主要有:行政拘留,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吊銷教師資格證;罰款。民事賠償責任也比較輕微,主要是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等。相比美國和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我國對虐童行為人的懲罰要輕的多。
美國50個州對虐童行為的法律各不相同,根據對兒童傷害情況,可判6個月至終身監禁。在很多州,虐童造成后果的,可以判一級重罪,刑期在30年以上,同時也會要求數額很大的賠償。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規定,任何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看管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臺灣立法機構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提到,凌虐或妨害未滿16歲的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 結
總之,希望通過此次讓我們感同身受的虐童事件,能讓大家得到反思。希望國家能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不要讓這一起起痛心的事件再次發生了!希望有一天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就是學校!
幼兒老師虐童需要付什么法律責任
施虐幼兒園老師致受虐兒童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可以向施虐老師主張,也可以向幼兒園主張。施虐老師與其所在幼兒園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
施虐幼兒園老師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但是,現實中,一般受虐兒童所受的身體傷害很輕微,這就使得受虐兒童的監護人主張賠償時陷入困境,能獲賠償的項目和金額也微乎其微,只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官可以憑自由裁量權多判一點。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基于訴訟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往往會放棄訴訟的司法保護。
行政責任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63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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