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運輸毒品
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不需要承擔責任。運輸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不知情運毒怎么判
法律解析:
如果不知情,則不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運輸毒品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運輸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量刑要看他運輸毒品的數量來定。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條6868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會怎么樣
不知情的情況下運毒是不構成犯罪的,但需要對不知情的情況進行證明,具體情況下如果涉及到造成了違法事實的,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涉案情節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運輸毒品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的明知故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以一定方式運送、轉移毒品的非法行為,并且主客觀具有統一性。因此,如果不是明知有毒品而運輸,就不涉嫌犯罪。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涉嫌販毒會被拘留37天。 販賣毒品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販賣毒品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眾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那么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毒品危害主要是什么?
1、對個人的危害。毒品作用于人體,會使人體產生適應性改變,形成在藥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狀態,一旦停藥,生理功能就會紊亂,出現一系列嚴重反應,稱為戒斷反應,使人感到非常痛苦。
2、對家庭的危害。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壞了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境之地。
3、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吸毒者首先導致身體疾病影響生產,其次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同時毒品活動還造成環境惡化,縮小人類的生存空間。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 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幫人運毒犯法嗎
法律主觀:
運輸毒品罪 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不知情的情況下運輸毒品是不會判刑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6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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