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執行后,六個月內須執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被法院立案后,什么時候開始執行是沒有規定的,但一般是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以行政判決書為例,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須具有能通過積極作為完成的內容。例如,判決撤銷海關科以相對人罰款的決定,如果該行政決定尚未執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相對人的義務已經不復存在,案件因無執行內容,無需進入執行程序。
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前提條件。
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執行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一般包括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對于首部,應寫明“執行申請書”,按照申請人在先、被申請人在后的順序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對于請求事項,包括請求的內容應包括執行的標的、執行的文書根據和執行措施,申請人概括請求內容時要具體明確。
對于事實與理由,是執行申請書的核心部分,包括申請執行的事項,也就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的財產執行內容,申請人要寫明法律文書的制作時間、制作機關、文書中關于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具體規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的情況,包括完全沒有履行和部分沒有履行,申請人要說明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存在中止履行或者終止履行的情況;被申請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狀況,包括執行標的物的名稱、數量、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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