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一周歲以內)的婦女,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而監外執行期間,要定期到當地派出所報到,匯報情況、報告行蹤,不能擅自離開執行地。如果在執行期間,再犯其他罪行或者逃跑,就要立即收監。等到這些孕婦生育完畢或者哺乳期婦女哺乳完成時,如其刑期未滿,仍將對其進行收監。而如果刑期已滿,就不用收監,辦理釋放手續后視為刑滿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 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 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 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 罪犯正在懷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懷孕了,懷孕婦女犯罪在懷孕期間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并且會被司法機關監視其住所,在其生育孩子之后,會被責令執行原來的處罰。若是在懷孕期間,又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此時無疑該犯罪主體,會被判處更為嚴重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所以,只要懷孕,就可以 申請取保候審 ,因此涉嫌犯罪且懷孕的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死刑執行及停止,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