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胖哥做了什么
南京胖哥是一位見義勇為的英雄。
南京胖哥本名邱紹春,他并不是南京人,而是生活在南京的東北人。2021年5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為了感情糾紛,開車撞人并持刀捅人。在此危機時刻,南京胖哥挺身而出,阻止這場危機。南京胖哥在這次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受傷嚴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被擊斃,危險被解除。
事后,南京胖哥的英勇行為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贊譽。他的舉動體現了人類高尚的品質和道德風范,為社會樹立了良好的榜樣。同時,他的行為也啟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時刻關注周圍的安全和危險,遇到危險時,要有勇氣站出來,保護自己和周圍的人。
總之,南京胖哥是一位真正的英雄,他的行為展現了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我們應該銘記他的事跡,傳承他的精神,讓這種見義勇為、臨危不懼的精神在我們每個人身上得到體現。
見義勇為的判定
見義勇為的判定
見義勇為的判定,見義勇為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隨著更多法律概念逐漸進入大眾視野和利益沖突的產生,很多行為難以界定是否當為見義勇為,那見義勇為的判定是什么呢。
見義勇為的判定1
法律分析: 在認定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必須要找到行為人為公共利益不顧個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為。當然,對于不顧個人安危的標準是可以有多種理解方式的,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旨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搶險救災等行為,無論行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視為見義勇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見義勇為的判定標準:
1、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見義勇為行為沒有法律義務或約定義務,判斷見義勇為行為應當以道德的標準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出于自愿、自覺和非功利性。
2、見義勇為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這一特征是見義勇為的本質表現,是“義”之所在。因為,見義勇為的道德標準是公而忘私,舍己救人。
3、見義勇為必須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在認定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必須要找到行為人為公共利益不顧個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見義勇為的形成條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的判定2
怎樣界定見義勇為行為
按照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兩個方面。一種是與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行為,另一種是各類搶險救災的行為。
1、見義勇為的法律定義。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并沒有對見義勇為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見義勇為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為。
2、見義勇為的法律構成要件。
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構成見義勇為行為至少需要下列四項法律要件。
1、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于見義勇為行為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后所采取的行為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的實施者定義為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為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為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為,進而產生了相應后果的一切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并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3、行為人并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么這種行為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為。換句話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為見義勇為。
4、行為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則上說,見義勇為行為要求行為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產生的行為,這種意愿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即使行為者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于維護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的判定3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最新法律對于見義勇為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四條 【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南京胖哥是怎么回事
南京胖哥是一個見義勇為的英雄。
邱紹春(又名南京胖哥),男,江蘇南京人,曾是鉛球運動員,因協助制服駕車撞人惡性事件而備受關注。
2021年5月29日晚,南京發生一起“駕車撞人并持刀捅人”事件,犯罪嫌疑人吉某某駕駛車輛撞人后又持刀傷人,邱紹春為阻止吉某某傷人被其捅傷,6月2日,南京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專門作出決定,南京對“5.29”案件見義勇為群體予以獎勵,6月3日,邱紹春收到見義勇為證書。
2023年9月9日,邱紹春的女兒出生后被發現患有嚴重心臟病,9月30日,其女兒離世,11月9日,邱紹春的父親被診斷患有食道癌。
人物評價:
“胖哥”們,真正的平民英雄,這個世界并不是全時全刻陽光普照的,總有人要去制造陰暗,慶幸的是,有人破壞,就有更多人守護,我們為“5.29”突發惡性刑事案件中的“胖哥”們點贊。
其實,作為普通的我們,在面對生命的時候,才發覺是那么的脆弱和無常,但我們能做的只能是正確面對,和困難作斗爭。
此事對于胖哥和他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但是,他的需要的不僅僅是我們的同情和關注,更需要的是我們的支持和鼓勵,對于他的事情我們要多轉發,讓更多的愛心人士和相關部門及社會組織能關注到此事,給予他更多的幫助。
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
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見義勇為的民法定性:
當前學術界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民法定性主要集中于四個方面。
1,無因管理。一些學者提出,見義勇為行為與民法中的無因管理在構成要件等方面具有極強的相似性。但是見義勇為超越了普通的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高級的無因管理行為。法國、德國等國家民法都將見義勇為定義為無因管理行為,這種說法也得到了國內司法界的普遍認可。
2,契約說。還有一些專家認為,見義勇為實際上是行為者與救助者之間形成的一種特殊的法律要約,其實質是一種合同關系。實際上,見義勇為是一種事實行為,而合同則是法律行為,這種說法混淆了這兩個概念,并不具備說服力。
3,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還有一些學者提出,見義勇為實際上是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為,其理由是根據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有關規定。徐州民事律師認為,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其主要區別在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行為的主觀原因在于保護行為人的個人利益,見義勇為行為的行為人主觀原因是維護他人利益。雖然兩者可能產生同樣的后果,但是卻并不能夠完全混淆。
4,防止侵害說。這種說法將見義勇為歸納為民法中規定的“防止侵害”行為,實際上是對無因管理說的一種延伸。從本質上說,防止侵害也是無因管理行為的一種,但是見義勇為的行為范圍要超過防止侵害,因此這種說法也不能完全概括見義勇為的特點。
我國民法對于見義勇為行為施加保護現狀:
當前,我國民法法律制度體系中并沒有完整的針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保護的專門規定,而是散見于各個法律制度之中。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主要是通過申請補償的方式來實現。例如《民法通則》中關于無因管理、防止侵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釋等等,都是當前我國民法中關于見義勇為法律保護的依據。具體來說,可以劃分為如下幾種。
1、向侵權人申請補償。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可以向侵權人申請補償,是《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內容。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主要是指實施了見義勇為的自然人可以向實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人申請賠償。
2、 向收益人請求補償。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是指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在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后,可以向被保護的受益者提出補償的申請。見義勇為行為人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補償申請,主要是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見義勇為行為案例存在侵權人缺失或難以確定的問題,為了切實保護見義勇為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有關原則,受益人要適當為行為人提供補償。
3、向國家申請補償。在見義勇為行為人申請補償的過程中,如果一旦出現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無法補償、無力補償或者不愿補償等現象,那么行為人的個人利益將受到嚴重影響,這對于行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從公共行政的角度進行分析,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實質上是起到了協助政府的作用,對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保護作用。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護著,有必要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是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最終救濟途徑。
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建議:
1、 當前我國法律制度中對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規定的主要缺陷。徐州民事律師表示,應當說,現階段我國法律制度對于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相關規定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見義勇為行為保護沒有列入法律層面之上,只是散見于地方性法規之中,法律效力十分有限,也缺乏法律層面上的權威性和統一性。二是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容易給司法實踐造成不利影響。由于缺乏法律層面上的統一規定,司法實踐過程中見義勇為案件的審理往往會造成不同的結果,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給社會主義法律的公平性造成嚴重影響。三是見義勇為的賠償標準不統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力過大,對于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及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利的。
2、對于提高見義勇為法律保護力度的建議。徐州民事律師認為,為了有效提高我國民事法律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力度,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應當采取如下幾方面對策和措施:
(1)設立見義勇為專門性法律制度。建議相關部門將設立專門的見義勇為法律制度納入立法計劃之中,進行嚴密地立法論證和調研。制定專門的見義勇為保護法律的意義在于能夠有效地提高法律保護水平,提高保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全社會形成統一的道德觀和價值觀,符合當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
(2)進一步完善現階段法律規定。在當前的形勢下,除了要為出臺專門的見義勇為保護法作出必要的準備以外,還需要對現有的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進行進一步完善。首先,應當在《民法通則》中增加見義勇為的概念和表述,明確其法律地位和性質。其次,要明確提出見義勇為行為的補償標準,按照無因管理的原則確定賠償金額。徐州民事律師建議改變當前按照“受益人受益額”確定補償金額的做法,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受益人的受益額很難得到確定。應當采取“受益人損失額”作為補償標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三,要改變現有民法法條的表述形式,提高法律約束力和強制性。第四,要在相關的民事法律中增加國家賠償的相關內容,作為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最后救濟途徑,確保侵害人或受益人因各種原因導致無法賠償的情況下,行為人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
(3)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還應當充分整合利用社會資源,作為法律規定的完善和補充。例如可以通過設立見義勇為基金、開展見義勇為先進人物評選等,提高社會認識,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通過社會資源實現見義勇為代償。
考慮到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社會利益、對社會的積極貢獻的特殊性質,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政府部門或見義勇為基金會既要進行必要的表彰和獎勵,同時要做好有關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工作。在見義勇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不到及時充足的賠償時,可先行墊付并取得對侵權人、受益人的追償權。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先行向其家屬發放一定數額的社會撫恤性質的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