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一)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綜上所述,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
原告人XXX,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縣錦江鎮樂泉村李家組,經常居住地玉山縣冰溪鎮,身份證號碼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縣巖瑞鎮王家壩五里弄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縣巖瑞鎮五里洋村,私營業主,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訴訟請求:
1、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責任,并對其從重處罰;
2、判令被告人XXX、XXX連帶賠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元。
事實與理由:
**年7月9日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XXX、XXX在玉山縣冰溪鎮西商苑“自家居”旅館門口附近因瑣事與原告人等人發生沖突,在沖突過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 )菜刀等兇器將原告人等人捅傷。經鑒定原告人的傷情為重傷乙級,傷殘為九級。
鑒于上述事實,原告人認為,被告人XXX、XXX因瑣事發生沖突,便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故意傷害原告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嚴重,依法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對造成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致
玉山縣人民法院
原告人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
上訴人:孫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漢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無職業,住淮南市謝家集區謝二新村,現羈押于鳳臺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鳳臺縣人民法院(20**)鳳刑初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鳳臺縣人民法院(20**)鳳刑初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第一、二項判決。
2、依法判決上訴人無罪,不予賠償。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故意隱瞞本案的關鍵證據,不僅有失公正,且顯然違法。
1、本案在審判階段剛開始,上訴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20**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開庭時,合議庭當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鑒定,并休庭。后經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朱丹左耳耳聾與20**年12月26日外傷的因果關系不能明確”,即原告耳聾的原因不明,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判決上訴人無罪。
而原判決書對上述鑒定結論故意隱藏,只字未提。
2、本案在偵查階段,上訴人即書面申請重新鑒定,并交了鑒定費500元,鳳臺縣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鑒定。上訴人親屬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檢查、詢問。但鑒定書至今仍未下達,也未說明原因。
3、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上訴人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并提出書面申請,公訴人口頭拒絕,并拒絕告訴不予重新鑒定的原因。
二、原鳳臺縣公安局(20**)鳳公法鑒字第84號刑事技術鑒定書明顯違法,應為無效。
1、原鑒定書沒有鑒定單位、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書。
2、原鑒定書只有兩名鑒定人,明顯違法20**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五條第(四)項“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的規定。上訴人認為,違法做出的鑒定當然無效。
3、上訴人在審判階段依法申請原鳳臺縣公安局鑒定人員出庭作證,原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鑒定人員也未出庭作證顯系違法。
4、原鑒定書依法應該因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而無效。
三、原判決故意隱瞞對被告方的有利證據,顯失公正。
1、審判階段,被告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朱丹于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腦外科住院病歷,以證明被害人案發后沒有受傷,被告人無罪,原法院以依法調取,但判決書只字未提,而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歷,顯失公正。
2、上訴人原審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朱丹于20**年9月份在鳳臺縣中醫院所做的《高中生體檢表》,以證明案發后朱丹體檢時聽力正常,原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也未調取,而僅采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體檢證明,而該體檢表未在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之內。
3、上訴人愿審時依法申請證人高亮、蔡明喜、邵偉、蘇榮華及鑒定人張軍、劉軍出庭作證,原判決書只字未提。而原判決書認定的蘇體云、蔡萍等人的證言均不在刑事證據目錄之中,顯系原法院硬擅自加進去的。
四、原判決所采信的有關證據違反訴訟程序,不能成為定案依據。
1、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20**)017號醫學鑒定書因該醫院原系治療單位,依法應當回避,該證據依法不應采信。其次,該鑒定中故意回避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該醫院檢查、治療的意見和結果。第三,該鑒定結論模糊不清,未能解決本案中的關鍵問題,即“耳聾的原因”。
2、蔡明喜的證言不足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醫生,沒有醫師資格證,系非法行醫。其次,沒有病歷。第三,沒有轉院證明。第四,該證言與20**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病歷中“CT掃描,未見血腫”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聾原因不能確定,原判決的認定既與鑒定結論不符,且與有關證據相矛盾。
根據有關醫學檢查和鑒定分析,上訴人認為,導致耳聾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傳染性、耳毒性、特發性在內的十余種病因。而創傷性耳聾只是其中一種。并且創傷性耳聾必然有耳道損傷、鼓膜破裂、聽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實質性損傷。而所有醫療病歷均沒有檢查出其有外在的實質性損傷。原判決書認定純屬無中生有,主觀臆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訴訟程序,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竟置合法的最終鑒定結論于不顧,主觀臆斷,完全喪失了起碼應有的公正立場,故意歪曲事實,隱藏關鍵證據。對上訴人提出的申請只字不提,對權威的鑒定結論只字不提,強行剝奪上訴人的訴訟權利,從而造成了這一起典型的錯案、冤案。為此,上訴人表示強烈的不服,懇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判決。
此致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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