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怎么界定
一、挪用公款怎么界定
1、挪用公款界定的方式有: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2)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等;
(3)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七種特定款物;
(4)能夠認定的特殊款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并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
2、客觀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
個人借款超過3個月不還屬挪用公款嗎
個人借款超過3個月不還屬 挪用公款罪 嗎?的回答如下: 如果按單位的財務制度,經過了完整的審批、審核手續,就不屬于。實際工作中有很多個人借款,當然都是因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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