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
1、爭取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得到滿意答復。
2、若協商解決不了那么我們就要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可向消費者協會或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投訴。
3、提出仲裁,仲裁解決不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一倍價款作為懲罰。規定中明確表明了遇到欺詐行為時,我們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商品一倍的價格作為賠償的。
二、消費者權利的相關法律法規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維護消費者權益找哪個部門
1、維護消費者權益找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涉及工商部門以及其他多個部門的職責。國務院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方面,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明確分工如下:1、在生產、流通領域中,凡屬產品質量責任問題,均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所屬各級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負責查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配合。2、在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查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配合。3、在市場上倒賣、騙賣劣質商品的行為,凡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查處;需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助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助。凡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查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協助。同一問題,不得重復處理。工商總局主要負責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及其市場交易等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要去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去進行投訴。
2、消費者權益可以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撥打市級和各縣(市)區級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進行投訴舉報,由各級消費者協會及時進行調解,或者直接撥打全國熱線12315。
3、如果消費者協議受到了侵害,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不進行處理,也可以在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也可以在有關行政部門進行申訴,如果可以也可以在法院進行起訴。實踐中要是消費者的權益被侵害了,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企業主管部門、商檢部門以及人民法院等六個部門進行投訴。消費者向消協投訴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口述筆錄,其內容如下:1、投訴人的姓名、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2、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3、所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等;4、受損害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4、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應具備哪些材料?
消費者向消協投訴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口述筆錄。其內容如下:
(1)、投訴人的姓名、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2)、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3)、所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等;
(4)、受損害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5)、憑證(發票、保修證件等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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