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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生日宴酒精中毒身亡家屬索賠,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赴宴飲酒身亡 同桌是否一定會擔責)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11 23:04:23

喝酒喝死了一起喝酒的人有責任嗎

  如果有過錯的則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明知不善喝酒卻極力勸酒或者明知其已經醉了不采取必要措施等.
  從審判實例來看,要求共飲者承擔責任的理由大多是“明知飲酒有害健康,仍勸人飲酒”,“明知過量飲酒有損健康,仍不加勸阻”,“共飲者沒有給予醉酒者適當的救護、救助”。那么,判斷以上這些情形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哪些條件?
一、勸酒是否構成侵權?
這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因剛剛病愈等原因不宜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飲酒,或者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其共飲,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過失。如果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或者從事其他不宜酒后從事的職業,仍勸其共飲;或者在共飲后明知共飲者準備酒后駕駛或從事其他不宜酒后從事的工作而不加勸阻,以上這些情況也都構成侵權。
另外,如果共飲者無從知道繼續勸酒具備類似即時危險性,就不宜認定共飲者的勸飲行為構成侵權。
二、共飲者有沒有勸阻他人飲酒的義務?
如果共飲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于公平原則,就不宜賦予同為成年人的其他共飲者“勸阻其飲酒”的義務。雖然,從人情和道德的角度來講,共飲人或者在場人可以對飲酒人進行善意提示,建議其不要過量飲酒,但這種善意提示絕不具備法律強制性。既然共飲者不具備有效制止他人飲酒的強制權能,只能對飲酒者提出善意的建議,那么,我們很難認為共飲者具備勸阻他人繼續飲酒的義務。
三、那么共飲者在什么情況下,須對其他共飲者承擔救護、救助責任,這種救護、救助責任應達到怎樣的程度?
如果一個喝了酒的人說話、走路、處理事務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那么,就應當認為其他共飲者明知此人已經醉酒,應當予以救助。有義務救護、救助醉酒者的人應當是在場的未飲酒或者飲酒較少且辯認、控制能力未受影響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救護、救助醉酒者的人。
如果共飲者對其他共飲者的處置方式符合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就不宜追究其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四、就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舉例說明
比如,將一個醉酒引發疾病的人或者飲酒過程中突發嚴重身體不適的人,送往醫院、醫務所;將一個醉酒至行為完全失控的人,置于其成人親屬或者醫院或者能夠提供相應照看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的掌控之下;將一個雖未完全失控但已經出現失控跡象的人,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將一個表面上沒有出現失控跡象的共飲者,送上公交車、出租車,甚至送至家門口等等,這些都可以認為是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
答案補充
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時,袁某請張某吃飯,邀請馬某、王某作陪。11時23分,王某中途離席,袁某同事吳某趕到,參與喝酒。4人喝至下午1時許,馬某和吳某有事離開,袁某、張某又到另一桌與3名年輕人喝酒。馬某、吳某20分鐘后返回時,袁某已經喝醉,3人將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時30分許,袁某的親友見袁不省人事,遂撥打120急救電話。經醫院診斷,袁某系酒精中毒引發腦溢血死亡。袁某的母親和兒子以4名共飲者過量勸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白酒對其身體有害,依然過量飲用,最終因酒精中毒引發腦溢血死亡,對自身的死亡承擔80%的責任;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壓,飲酒時卻未及時勸阻,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袁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按各自參與飲酒的階段,分別承擔責任;判決張某賠償16894元、馬某賠償11263元、吳某賠償5631元、王某賠償5631元。

共同喝酒死亡法律責任

一起喝酒后死亡的責任。一起喝酒后死亡承擔責任,屬于過錯責任。共同飲酒為生活中人之常情,但如果酒后發生事故死亡,同飲者未盡應盡的作為義務,應當承擔不作為的侵權責任。共同飲酒人承擔法律責任應主要考慮共同飲酒后死亡是否具有違法性,共同飲酒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共同飲酒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具備以上條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比例應主要考慮原因力的大小。
按法律規定,朋友聚會喝酒,如果有人因醉酒或者身份原因,受到損害甚至死亡,同桌所有人都有責任。區別是有過失行為的是連帶責任,無過失的責任人,分擔民事責任:
1、有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在酒桌上有強迫性勸酒行為,或者明知道對方有身體疾病勸酒的,或者召集人未將醉酒者負責護送到家的,縱容醉駕的,等等,對共同飲酒產生的傷害或者后果有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負責共同承擔傷害行為的賠償。
2、無不當行為的共同飲酒者,如果沒有勸酒的行為,或者本人喝飲料,或者中途離開,或者已經盡到了護送、勸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即“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責任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賠償方式是協商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協商后確定,不具有強制性,即使協商不成,家屬提起訴訟的,無責任人也不一定擔責,沒有具體的標準可以參照或者依規而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赴宴飲酒身亡,同桌是否一定會擔責?

赴宴飲酒身亡,同桌是否一定會擔責?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勸酒者以其勸酒的個人行為,造成受害者遭受人身安全經濟損失的,勸酒者理應擔負與其說過失水平非常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要求:“侵權人因過失損害他人民事利益導致危害的,理應擔負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假如同桌酒友由于別人的勸酒個人行為而遭受損害,勸酒者理應擔負侵權責任。

同桌酒友有責任將醉酒者安全性送至其親屬身旁,有關同桌酒友的責任問題,王啟航刑事辯護律師詳細介紹,由于一同飲酒的個人行為,造成同桌酒友被給予了一項臨時性的法律責任,便是要安全性地將醉酒者送至其親人的監測下。

實踐活動中發生過把醉酒者送至小區門口、樓道等情況,以上狀況都不可以徹底免去同桌酒友的責任。實際上,有效的方法是將醉酒者送至其直系親屬的身旁,使其能得到妥當的照料,僅有如此才可以徹底免去同桌酒友的責任。

一切正常參與宴席未勸酒的不負責任,有關宴席的別的參加者,王啟航刑事辯護律師詳細介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行參與具備一定風險性的文娛活動,因別的參加者的個人行為遭受影響的,受害者不可要求別的參加者擔負侵權責任,別的參加者對危害的產生有故意或是過失的以外。

主題活動策劃者的義務適用此方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要求。”飲酒作為一種有著一定風險性的主題活動,假如別的參加者對危害的產生沒有故意或是過失,則受害者不可以要求別的參加者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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