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 犯罪實例
這算不算????????
鍋頂山遭劇毒廢渣污染
事件始末
環保局長失職判刑
近百桶含有劇毒苯酚的廢渣被隨意傾倒在武漢市漢陽區鍋頂山上,山下的龍陽湖、仙山村受到污染侵害,時過5年陰影猶存,空氣中充滿怪味,魚池不能養魚。這起湖北省最大的環境污染事故案的肇事者,除了村民外,還有一名環保官員。
3月4日,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武漢市洪山區環保局原副局長王華楚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王華楚成為新刑法實施后,我國首例被追究環境監管失職罪者。
據介紹,苯酚是環境污染的“十毒”之首,對人體、空氣、水質、土壤均有巨大的毒害,而且不易溶化、分解,危害后果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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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劇毒侵入山下村莊
1999年4月21日漢陽區龍陽湖1800畝的水面上泛起一片片死魚,龍陽湖對岸的仙山村土地變黑,蔬菜枯萎,空氣中彌漫著令人作嘔的化學氣味,村民們呼吸困難。
武漢市環保局110值班室接到報警,警車載著環境監理人員呼嘯著直奔現場。經查,原來是有人將含劇毒苯酚的近百桶廢渣傾倒在附近的鍋頂山上,連續4天的暴雨將有毒物質沖下了山,順地勢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龍陽湖,導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嚴重超標,村民魚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
毒桶從環保局流出
武漢市環保局在事發當天就弄清了惹禍毒桶的來歷。1997年,武漢市漢南區一化工公司將生產除草醚替代品時封存的化工廢料197桶,送到武漢市洪山環保固體廢棄物交換中心,并交付處置費用19900元。洪山區環保局將這些鐵桶露天存放在該局所屬的廢棄物交換中心花山倉庫內。
1999年3月,洪山區環保局決定處理這批廢料,1999年初,局長辦公會決定由剛從副局長轉任助理調研員的王華楚具體負責。時任交換中心主任的朱某告訴王華楚,有兩個漢陽的朋友方國強、何利華,他們愿意處理這批東西。
1999年4月2日、9日、11日,方國強、何利華分三次從花山倉庫拖走裝有化工廢料的鐵桶197個。4月11日,第二批90桶被何、方等人雇民工連夜運上了鍋頂山。他們在山上找了個洼地,把其中82桶裝的“渣子”倒掉,因時間緊,匆忙中留下8桶在鍋頂山,準備有空時再來處理。4月17日,天降大雨,災難發生。
塵封四年重新立案
案發后,武漢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認為肇事者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規定,將有劇毒的含苯酚的廢渣傾倒在漢陽鍋頂山上,直接經濟損失達100余萬元。
但武漢市環保部門測算的直接經濟損失僅20萬元左右,隨后就予以賠償。而構成犯罪必須是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由于對損失認識不統一,檢察、公安兩家撤出此案。
去年4月,漢陽區檢察院瀆職侵權科接到仙山村的舉報信:污染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卻逍遙法外。污染在繼續,就表明損失也在繼續,漢陽區檢察院決定再次展開調查。
農業部農業、漁業環境監測站被請上前臺,這兩家權威鑒定機構的專家們來到仙山村污染現場抽樣取證……,他們認定污染損失199.7萬元。
塵封4年的案子,再度引起省、市檢察院關注,將此案定為省檢察院督辦、市檢察院交辦的大案,湖北最大的一起環境污染事故案就此立案!
環保官沒管起來
2003年7月31日,藏匿4年之久的方國強被抓獲歸案;9月27日,王華楚辦理取保候審;何利華潛逃后,11月4日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認為王華楚工作有失職之處:1999年3月,王華楚在負責協調管理該局廢棄物交換中心工作期間,提議先給197桶廢料做個化驗,搞清楚成分。中心業務員徐某去化驗廢料成分時,為圖省事,從地上撿了份某啤酒廠的泥土化驗報告單,跑到打字社里依樣制成一份沒蓋公章的“武漢市化學研究所檢驗報告單”,上面標明無毒、無害,交給了朱某。王華楚意識到此檢驗報告有假,但未明確指出,僅委婉提出需要加蓋公章的正式化驗單。
1999年4月13日,王華楚約朱某一同到鍋頂山,查看處理情況。走到半山腰,方國強攔住了去路:“放心吧,絕對沒問題,再說下雨了,山路不好走,前面還有20多里路呢,您老這么大年紀,就不用看了?!蓖跞A楚遲疑了一下,轉身離去,他沒去現場,自然也沒有發現問題。
新罪名首次派上用場
檢察機關和法律專家在探討中認為,王華楚在案發時身為洪山區環保局助理調研員,負有協調管理該局下屬廢棄物交換中心的職責。正是由于他的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了199.7萬元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涉嫌觸犯了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環境監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樣,一個新罪名派上了用場:2003年的最后一天,王華楚被漢陽區檢察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提起公訴,同日,方國強和何利華被檢方指控犯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漢陽區人民法院在3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華楚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何利華、方國強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分別處以罰金2000元。對此宣判結果,3名被告均表示不上訴。
(本報武漢3月10日專電)
專家觀點
武漢大學著名法學家馬克昌教授表示,這是新刑法出臺后,國內首次啟用該新罪名對失職的環保官員定罪,這一案例給廣大環保官員敲響了警鐘。(文/本報記者錢忠軍通訊員余皓舒展)
環境污染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大氣環境類
案例一:燃煤鍋爐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違法排污
2017年3月,北京市環保局聯合門頭溝區環保局對北京某熱力管網公司進行日常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為節約費用,未按操作規程向脫硫池中加堿,導致排放的煙氣中二氧化硫嚴重超標。根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環保部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并通過聯合工作站對此案進行了通報,環保警察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燃煤鍋爐的除塵脫硫設施,主要的工藝是將堿片加入脫硫池循環水中,通過噴淋,使之與煙氣中的二氧化硫發生中和作用,從而達到除塵、脫硫的效果。不加堿或加堿量不足,都會影響煙氣中二氧化硫的去除效果。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對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情形作了規定,該熱力公司未按操作規程進行加堿操作的行為符合“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情形,環保警察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印刷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違法排污
2017年4月,通州區環保局對某印刷公司進行檢查,了解到該公司裝有兩套印刷廢氣凈化設施,采用纖維吸附—催化燃燒工藝處理印刷廢氣?,F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對廢氣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但為趕工期,在廢氣凈化設施未運行的情況下,仍在繼續生產,印刷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染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通州區環保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其處以罰款,并將案件移送至警方。該印刷公司未運行廢氣凈化設施,印刷廢氣直排的行為,符合《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形,環保警察依法對該單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其實在現實生活之中,哪怕僅僅是人們生活的周圍都隨處能夠看見污染。最近幾年國家一直在積極的治理環境污染的問題,即使是懲治力度的加強也不能阻止謀求經濟利益者污染環境。
十大環保典型案例
十大環保典型案例:傾倒危險廢物案、非法狩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非法采礦案、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某木業公司不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某醫療公司不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長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某印務公司不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涉刑企業合規整改污染環境案。
1、王某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1年5月,王某從張家港某公司拖運報廢中性鹽槽至江蘇某實業公司。王某在該公司院內將該報廢中性鹽槽破碎后作為廢塑料處置,槽體破碎后遺留下污泥及少量的殘渣狀固體廢物,傾倒在院內西側。
2、羅某等人非法狩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2019年8月至11月期間,羅某單獨或者分別伙同其父羅某某、表弟王某在泗洪縣雙溝鎮懷洪新河入湖口附近,采用播放鳥鳴錄音引誘的方式,網捕“三有動物”黑水雞、夜鷺、灰頭鹀2萬余只。
3、何某等九人非法采礦案
2021年4月8日至4月9日,何某、李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泗洪縣歸仁鎮高速公路高架橋西側沙塘內非法采砂550余噸。
4、葛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案
2022年6月16日,葛某使用私自改裝的氣槍在宿豫區曹集鄉某渠邊獵捕七只雉雞,拿回家后存放,當晚因群眾舉報被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立案偵查,次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5、某木業公司不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申請人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經營范圍是木材加工、銷售。2022年4月,被申請人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涂膠工序配套廢氣處理設施電源未開啟,未按照規定使用配套環保設施,且該公司實際生產設備數量均高于其環評及自查報告中載明數量,并新增制膠生產線,申請人新增生產線和生產設備未進行驗收即投入使用,被申請人決定立案查處。
6、某醫療公司不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2020年11月12日,被申請人對某醫療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發現申請人包裝及滅菌工段正在生產,注塑及印線車間未生產,注塑車間內有6臺注塑機,設備上方均無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印線車間內有6臺印線機,設備上方也均未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印線車間油墨味道較為刺鼻。
7、崔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2019年,崔某通過網絡學習毒鳥方法并購買播放器、藥和面包蟲準備獵捕灰頭鹀供他人食用。同年9月至11月,其明知灰頭鹀系國家保護動物,亦明知灰頭鹀處于種群遷徙期間,仍多次到田地內采用播撒拌藥面包蟲、播放鳥鳴錄音以引誘灰頭鹀啄食的方法進行獵捕,并以100只或50只裝袋放入冰箱。
8、劉某等人長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2022年1月29日,劉某、段某甲、段某乙在駱馬湖水域城上島水域北側約100米處內采用三重刺網非法捕撈水產品。
9、某印務公司不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
2018年6月26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發現某印務公司有紙質手提袋、帆布手提袋兩個生產項目。其中帆布手提袋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即已建成并投產。
10、涉刑企業合規整改污染環境案
2021年6月至12月,負責該公司污水處理工作的石某,在明知自動監測數據多次超標被環保部門短信提醒的情況下,仍授意多名污水操作工采取自制達標液體的方式干擾采樣50余次,逃避環保部門檢查,嚴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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