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歸仲裁委管轄嗎
法律分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可以由仲裁委管轄。根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根據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的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對被保險人來說是有利的。這里的被保險人住所地包括經常居住地,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經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就近的法院起訴,如果住所地(戶籍所在地)便利起訴選擇住所地法院,如果經常居住地便利起訴則選擇經常居住地法院。
另一方面該條同樣對保險人是有利的,保險人的銷售市場擴大,目標群體范圍增加,不僅僅局限于區域銷售,全國范圍內都有潛在的市場。在新民訴解釋之前,人身保險合同還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投保人一般都選擇本地區保險公司投保,新民訴解釋之后,不管投保人選擇哪家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訴訟糾紛,可以選擇在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起訴,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新民訴解釋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打破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讓原告有更多的管轄地選擇,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都是有利的。
該條對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還是未明確規定,第一款規定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車輛損失險屬于財產險,可以按照此條規定選擇管轄法院,而責任險類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未明確規定,常見的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物流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工程責任險等責任險類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未作明確規定,仍需進一步完善。
由于管轄規定不明,給訴訟當事人特別是原告方起訴造成一些麻煩,如果在事故發生地起訴則必須選擇侵權之訴,如果在被告所在起訴則必須選擇合同之訴,而在事故發生地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處理,而在被告所在地(保險公司住所地)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不處理。這種矛盾的出現還是歸因于民訴法對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各地法院處理方式不統一。
在因保險合同阿生糾紛后,民事主體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在根據相關法律對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之后,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訴狀之后,向該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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