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應遵守規定規定有哪些
一、 監視居住 應遵守規定有哪些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 羈押 。不得在看守所、 行政拘留 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 同居 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 律師 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 證人 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 證據 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 逮捕 ;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4)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 (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二、指定監視居住是有罪嗎 這個不是一定有罪的。 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情形是重大賄賂犯罪,衡量“重大”與否的標準有3個,賄賂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第二種情形是嫌疑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 由于監視居住僅僅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 刑事強制措施 之一,因此就算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采取了監視居住措施,但這也不代表嫌疑人、被告人最終一定有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判尚未生效之前,其實我們都不能武斷的認為被監視居住人就一定有罪。
監視居住限制哪些自由
法律主觀:
監視居住有時間限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
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對于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其情況比較特殊,可以辦理公安機關拘留,但是又害怕其具有人身自由的期間,損害了他人的權益,此時一般會讓公安機關的職員監視其住所,在監視居住期間,該公民沒有人身自由。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具體如下: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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