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的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
法律主觀: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內幕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內幕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
1、內幕交易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或者其他對證券有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進行交易;
(3)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內幕交易包括哪些行為
內幕交易包括下列行為:
1、知情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3、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4、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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