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7天后不是必須判刑,相關規定如下:拘留37天后并不是必須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案件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察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經審查,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拘留情形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判刑條件如下:
1、罪行法定原則,即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體來說,罪行法定原則要求: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排斥習慣法;刑法規范應當適當(明確規定罪刑、禁止處罰不當法行為、禁止不確定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對定罪起至關作用的基本原則。具體來說,要求:平等的保護法益;任何實施犯罪的人都嚴格按照法律認定犯罪;任何犯了罪的人都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量刑;仍和被確定為有罪并處以刑罰的人都嚴格按照法律執行刑罰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與量刑有關,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治安拘留的特點:
1、治安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治安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治安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治安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治安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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