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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什么區別?(教唆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有什么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14 01:50:21

司法考試刑法法條串講(四)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钢v解」1.本條是關于主犯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要注意主犯的種類,根據本條主犯有三種:第一種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第二種是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第三種是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第2款是犯罪集團的概念。第3款、第4款是關于主犯的責任。作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犯罪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這意味著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應該對集團所犯罪行承擔全部責任,這叫“整體責任原則”。這在經濟犯罪里最明顯。比如說販賣毒品的集團有一百個成員,每個成員販賣了一百克毒品,那么集團首要犯罪分子懲罰時應該算毒品數額的多少呢?一百乘以一百,一萬克,而其他成員只能按自己參與的承擔責任。有一年就考過,有一個人成立的一個搶劫集團“天龍會”,要大家籌集資金,那么這些人就去籌集資金,這個首要分子沒有參加籌資,但有必要全部負責,而作為一個普通成員沒有參加就不負責,這是不一樣的。

  3.第4款是其他主犯的責任,其他主犯的責任也是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這意味著其他主犯也是“一步行為,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講解」

  1.根據這個規定,從犯可以分為兩種: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

  2.關于法律責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這里應注意從犯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法定寬大,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對于法定的后果,從犯與主犯相同,都應承擔全部責任。例如,甲、乙、丙三個人,偷了一輛汽車,銷贓得了30萬,但丙起的作用很小,只分了5000元,那么我們都知道,甲、乙是主犯,那么甲、乙都適用30萬元以主犯處罰,但在從犯的金額是以30萬元還是5000元論處的問題上,也應以30萬元論處。從犯與主犯的區別對待在于首先對30萬元承擔責任,在此基礎上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注意判定處罰時第一步主犯從犯都一樣,但到第二步時,從犯享受寬大的待遇?!糑H*3/4〗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講解」

  1.本條規定的是脅從犯,要注意他只有一種,就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不包括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被誘騙參加犯罪的有兩種情況:

 ?、俨恢榈谋徽T騙參加犯罪的人,他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這種情況是不能構成共犯的。

 ?、谥榈谋徽T騙參加犯罪的人,就構成共犯。他不是被脅迫的,因此他不屬于脅從犯。這種情形下作用大的是主犯,作用小成為從犯,但是不能成為脅從犯。

  2.由此可見共犯人的種類可以倒過來記作:脅從犯有1種,從犯有2種,主犯有3種。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講解」這是教唆犯的規定,要注意教唆犯的特點,是唆使他人犯罪,而本人沒有參與犯罪的實行,也不打算參與犯罪的實行。如果教唆犯參與了犯罪的實行,那么就意味著同一個人既有教唆行為,又有參與行為。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實行行為屬基本犯罪行為,教唆行為屬修正的犯罪構成。因此我們定罪時以基本犯罪行為為準,以實行行為處罰。

  1.如果犯罪人打算參與犯罪的實行,那么他屬共謀。如甲、乙、丙三人一起聊天,說最近做毒品很賺錢,那么咱們也做吧。一人出20萬投資。其中,甲某說我有工作,比較忙,你們倆沒工作,那么我出資可以,但我不能去,我分紅可以少分一點兒,你倆各40%,我20%.此案中,乙、丙販賣毒品,而甲沒有直接販賣行為,甲不是教唆犯,他是共謀者。

  2.教唆犯和共犯的關系:教唆他人犯罪的,意味著教唆者和犯罪者之間構成共犯關系,對教唆犯的處罰應按照他在共犯中作用進行,這意味著,作用大的按主犯處罰,承擔全部責任,不享受寬大的待遇;起次要作用的,可按從犯處罰,可以享受從輕處罰的待遇。根據經驗表明,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按主犯處罰,但并不排除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按從犯處罰的可能性。

  3.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這其實是一個法定的從重處罰的情節,這個規定主要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這里有個教唆犯與間接實行犯區分的問題,教唆不滿18周歲人犯罪的,對教唆犯應從重處罰,但假如那個未成年人尚未達到責任年齡,例如教唆一個不滿15周歲的人去盜竊,此時教唆者是實行犯中的間接實行犯。

  4.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教唆是不成功的,那么就只有教唆犯一個人構成犯罪。對被教唆犯的處罰,中外法律規定是不一樣的,在我國即便被教唆者沒有犯所教唆的犯罪,也要懲處教唆犯,這是我國對教唆犯的基本態度,只不過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教唆犯和實行犯的關系問題上,注意以下幾點:

 ?、偃绻趟羲朔缸?,并且他人已構成犯罪既遂,此時實行犯是既遂犯,按犯罪既遂處罰。教唆犯也按既遂處罰。

 ?、谌绻趟羲朔缸?,他人構成犯罪未遂,實行犯是未遂犯,那么教唆犯適用未遂犯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廴绻趟羲朔缸?,他人沒有著手實行,在預備階段就被抓了,是預備犯。這時教唆犯如果認為是預備犯,則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如果按本條第二項處罰,則不能適用免除處罰。在既遂的、未遂的情形下教唆犯都跟著實行犯處罰,但是涉及到預備犯,應直接按第29條第二項適用從輕、減輕處罰。

  5.教唆不是獨立的罪名,因此對教唆犯應根據教唆的內容定罪。例如教唆他人盜竊的定盜竊罪,教唆他人殺人的定殺人罪,而不能定教唆罪。注意法律明確規定了一些以教唆的方法實施的犯罪,如本法第359條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罪,雖然行為人采取了引誘、教唆的方法,但由于《刑法》已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罪名,所以這種教唆行為不同于教唆犯,不能依據前面的原則定罪。

  6.要把教唆犯和《刑法》第295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區分開來。傳授犯罪方法罪要求行為人將具體的實施某種犯罪的方法、技巧傳授給他人,但不要求他唆使他人去實施犯罪,對于這種行為法律規定了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教唆犯卻只是唆使他人去實施犯罪,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不要求傳授具體的犯罪方法,它也不是獨立的罪名,要根據教唆的內容定罪。

  「特別提示」教唆犯罪一直都是司法考試中的一個難點。2000年、2003年都曾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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