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和侵占罪區別
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其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侵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不同。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客觀方面不同。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侵占罪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侵犯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客體不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侵占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立案方式不同。職務侵占罪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侵占罪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需要報案如下:
1、侵占罪是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公民財產被侵占后,應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報警是沒有用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相關法律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占案;
3、對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對于侵占罪也是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但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
5、所以對侵占案具有管轄權。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分析,公安機關對于侵占罪沒有管轄權,但可接受被害人的報案并可依法采取一定的緊急措施。
綜上所述,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不同在兩項罪名的適用主體和侵犯對象,只要是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就可能觸犯侵占罪,但作為侵占罪特殊形式的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和對象被限定在了諸如企業等的單位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與聯系(下)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與聯系(下)
(接上篇) 二、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一)從犯罪主體來區分 雖然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但是這只是相對于非身份犯而言,兩者構成犯罪的要件又有著一定的區別。具體來說: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在《刑法》第九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同時還規定了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準國家工作人員”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幾個概念的界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所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是指可以行使國家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職權的機構或組織里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管理機構應當包括:第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第二,各級黨委常設機關以及各級政協機關;第三,行使國家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第四,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的企業內部機構。 2.受委派的人員身份問題。受委派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這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一種情形。也就是說,不光是在貪污罪的認定中,還是其他貪污賄賂型犯罪中,比如挪用公款罪等,受委派的人員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由此可以看出,受委派與受委托并不相同。受委托是貪污罪的一種法定主體的特別規定。 3.對于“從事公務”的認定。對于從事公務有專門的司法解釋。從事公務是指能夠代表國有事業單位履行相應的領導、管理、組織或監督的職能。公務行為當然地與行為人所從事的職務具有聯系。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范圍相較于貪污罪更加寬泛一些。凡是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的人員都是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當然,這是在排除其中的貪污罪主體之后的范圍。
(二)從犯罪客體來區分 貪污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貪污行為侵犯了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職務侵占罪客體是簡單客體。即職務侵占罪只侵犯了本公司財物的所有權。對于貪污罪而言,犯罪客體并非只能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其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刑法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過程中或者是在國際交往活動中收受的禮物,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但是對于這些禮物,并不只能把它看做公共財產。 2.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一種新型的企業所有制形式正蓬勃發展著。這就是混合所有制性質的公司、企業等。這種新型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的財物并不完全屬于國有財產。所以,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具有貪污罪主體資格的行為人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依然構成貪污罪,但此時,他侵犯的就不再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也可能是私人財物的所有權。 3.貪污罪的本意是為了打擊貪污腐敗。只要是具有主體資格的行為人非法占有單位財物,都應認定為貪污罪。原因是不管財物的屬性是什么,非法占有此財物都是腐敗的。 所以,不僅僅將貪污罪的客體限定為公共財物,更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貪污腐敗的查處。
(三)從犯罪客觀方面來區分 根據前文所述,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在行為手段上是基本一致的。在犯罪客觀方面有著各種密切的聯系與共同點。但與此同時,二者在犯罪客觀方面也存在著不同。主要表現為二者的犯罪對象有所差異。根據對二者犯罪客體的分析,可以得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主要是公共財物,只有在混合所有制性質的單位中,其犯罪對象才可能包括私有財產。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則比較寬泛,對財物的性質沒有特別的要求,不管是公共財物,亦或是私有財產都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但是,對兩者犯罪對象的規定并非只是簡單地區分其性質。根據對法條的文理解釋,我們可以輕松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即所涉及的財物主要是本單位的。也就是說,其他單位的財物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與之相反的,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本單位的,也可以是其他單位的,只要是屬于公共財產范圍,一般都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 但是,貪污罪作為一個傳統的罪名,因為其行為對國家廉潔制度的強大破壞性,必須加以更加嚴厲地打擊才可以達到立法原意。因此,不僅僅將行為人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認定為貪污行為。同時,行為人非法占有其他單位的財物也可以構成貪污,例如,上級的國有單位占有下級國有單位的財物。這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下級之間互相勾結、共同犯罪,避免形成各級貪污腐敗連鎖利益鏈條。
(四)兩者在量刑處罰上的區別 根據刑法條文的規定可以看出,職務侵占罪只有兩檔法定刑,并且最低起刑點是必須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同時,也可以得出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不超過有期徒刑最高刑罰十五年。而貪污罪有四檔法定刑,情節較輕,涉案數額不大的也有明文規定相應的處罰,并且最高法定刑可以達到死刑。將兩者量刑標準和處罰進行比較,可以看出,貪污罪的量刑要比職務侵占罪更加嚴厲,這也反映出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其打擊的力度。
作者簡介: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 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龍江省電力系統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吉林省孫某涉嫌“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張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 * 山東省王某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內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案 * 江蘇省羅某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 河南省張某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 山東省某交通局張某(處級)受賄罪判處緩刑案 * 寧夏周某販賣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緩案 * 北京市王某偽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訴案
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法律主觀:
侵占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職務侵占罪 是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主要如下,以此界定二者: 1.主體要件不同。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后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2.危害行為不同。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占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占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后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類型,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3.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后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占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區別
法律分析:1.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3.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4.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5.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6.職務侵占罪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后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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