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取消“拐騙罪”,統 一成“拐帶兒童罪”可以明確刑法中各項罪 名的分類 和定性。
這種措施使得對于相應犯罪行為,司法實踐和管理更加清晰規范,容易區分出不 同情況下的責任和懲罰。那么我們 生活中,如何防止被拐騙呢?
1.即使是年齡稍大的孩子,也不可能理性判別和多面思考,他們最喜歡聽也最容易聽進去的反而是一些直觀的話,比如“有陌生人給你東西你不要拿”、“陌生人叫你跟著走,你不能跟著走”。同時可以配合講故事,讓孩子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該做。
2.說案例。可以把一些新聞報道上的兒童被拐騙案例講給孩子聽,考考孩子他(她)是怎么想的,再幫孩子具體分析,好的想法保留下來,不對的想法順勢指出為什么不對,正確的應該怎么做。
3.模擬練習。學校和社會團體可以組織這樣的活動,在活動中增強孩子的直觀認識,讓他們知道遇上這樣的事可以怎么辦。需要強調的是,權威法和誘惑法是最常使用的手段,尤其要注意防范。
家長還可以教導孩子以下幾點:
1.要孩子牢記自家的詳細地址、父母的姓名、電話號碼、工作單位,并能背下來。家里的親戚朋友或可以依靠的人的相關情況,也可以讓孩子記住。如果被拐騙要核實身份、尋找父母,這些信息十分有用。
2.不一定給孩子配手機,但最好給孩子少許零用錢,可以用來在緊急時刻打電話求救,或者求助別人打電話報警、聯系父母。報警電話是多少,也要教給孩子,讓孩子牢記。
3.提前跟孩子做好約定,比如沒有父母的通知絕不能跟陌生人走,去同學家或跟同學一起在外面玩,行蹤要及時跟父母匯報,還有父母突然有事不能去接該怎么辦等等,這些都要提前說好。尤其要提醒孩子“不要跟陌生人上車”。有時候,拐騙犯有進一步的犯罪企圖,就會準備交通工具,然后騙孩子說“你爸媽叫你上我的車”、“我給你爸爸拿了好東西,你去看看吧”。孩子一旦上車,就會被控制、綁架。
1、對象要素:本犯罪侵犯的對象是受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2、客觀要素:本犯罪客觀表現為非法綁架、綁架、收購、銷售、接送或轉移兒童的行為。所謂的綁架,是指行為人利用誘導、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兒童離開家庭或監護人,為自己控制的行為。所謂的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式搶劫受害者,控制受害者的行為。所謂的收購,是指從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那里購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所謂的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被拐賣的兒童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轉讓,是指在拐賣兒童的共同犯罪中,接受、隱匿、轉讓、轉讓被拐賣兒童的行為。3、主要要素:本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犯罪。4、主觀犯罪的,即綁架、轉讓兒童的主觀性能力。只要素,即綁架、轉售兒童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對拐賣兒童罪有下列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為一起表述,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的內容):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主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三)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式綁架兒童;(四)以出售為目的偷竊嬰幼兒;(五)造成被拐賣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兒童出售到境外的。拐賣兒童是指以拐賣為目的,有拐賣、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的兒童。第二百四十一條對被拐賣兒童或者其有期徒刑、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送、接受。購買被拐賣的兒童,不虐待被拐賣兒童,不妨礙救援的,可以從輕處罰。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救助被收購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救助被收購兒童的主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可以說,拐賣兒童罪屬于行為犯,一般行為人以出售為目的,對兒童實施拐賣、綁架、購買、銷售、交付、交付等行為,可以判處拐賣兒童罪。一般認定構成本罪的,將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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