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什么是誤診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什么是誤診,由于對于醫學研究的有限性,誤診是在臨床醫學中無法絕對避免的一個問題,即使再好的醫院,經驗再豐富的醫生,也可能會出現誤診。下面分享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什么是誤診。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什么是誤診1一、誤診歸醫院哪個部門管
可以在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投訴到醫院內部的管理部門。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提交有關資料;按規定預付鑒定費。鑒定后,若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關鍵的一點是要及時搜集所有病歷(一般包括一日清單/費用詳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對病歷、醫療實物、監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蓋醫院印章。
二、誤診醫院的責任
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醫療事故怎么鑒定
(一)受理部門
(1)本市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有:市、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
(2)市、縣級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級衛生局醫政部門承擔。
(3)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而要求重新鑒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圍內醫療機構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局醫政處承擔。
(二)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程序及時限
(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5)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6)省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什么是誤診2一、醫院誤診找哪個部門投訴
醫院誤診可以向醫院投訴,還可以向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投訴。
二、醫院誤診如何賠償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誤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正確對待醫療誤診
由于誤診有失誤的含意,誤診常常導致誤治而延誤了時機,加重了病情,有時甚至會造成醫療糾紛。在社會輿論中,誤診有時被視為不負責任或技術水平低的問題,所以廣大醫生對誤診常持有敏感的、回避的態度,認為被認定誤診就意味著要負責任,就有損于自己的聲譽。
然而,誤診又是臨床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即使是具有豐富臨床經驗的醫生也難免發生誤診。所以,對于誤診也應看當時家屬是否給醫生提供了線索,醫生是否有積極的態度和措施回應;
要對不同的誤診情況作出不同的責任認定標準:誤診不能和錯誤等同、誤診是否有客觀原因、應當正視誤診的存在、應當避免發生誤診。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什么是誤診31、和解。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近來有許多人都對 醫療事故 的鑒定流程比較感興趣,但其實大多數人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流程都不太了解,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 醫療事故鑒定 的流程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的程序如下: 委托:醫鑒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托: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托。 受理:醫鑒辦接到 委托書 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 組織鑒定: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再次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 直轄市 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發生醫療糾紛后,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程序如下: 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鑒定的理由。 提出申請鑒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收費標準(根據粵價函[1996]385號)為:縣(區)級鑒定每例600元,地方級鑒定每例1200元,省級鑒定每例1800元。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尸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鑒定方負責。 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鑒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三.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登記須知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必須提交下列證件方可進行登記;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的個人與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醫療機構在職、因 病退 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5、已被吊銷執業證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五、凡個人設置診所的必須具備上述有關規定和下列條件 1、當地 常住戶口 、醫務人員經醫師執業考試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六、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1、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2、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4、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賠償問題:得根據實際案情計算,醫療事故一般都比較復雜,建議聯系律師當面咨詢。 上面的內容就是小編依據我國現行相關 法律法規 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流程做出了詳細介紹。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網站或者部門!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76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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