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事件回顧:
蘋果手機自燃該怎么樣賠償?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和法律程序有哪些? 浦北縣的譚先生放在口袋的蘋果5S手機突然自燃。譚先生褲子被燒爛,大腿也被燒傷一大塊。27日,蘋果售后服務工作人員表示,已將情況反饋給廠家工程部,會盡快給譚先生一個答復。生活中,消費無處不在,大的買房、買車,小的買早餐、午餐。當我們在消費時權益受到侵害,要如何維權呢?
“以前只在新聞上看過手機自燃或爆炸的事情,沒想到發生在自己身上了。”譚先生介紹,21日上午9時多,他打了一個時長兩分多鐘的電話后,將手機放到牛仔褲口袋里。約10分鐘后,口袋突然冒煙了。譚先生見狀,立即掏出手機扔到地上,此時口袋已經燒爛,“剛開始大腿沒感覺,過了一陣就火辣辣地疼。”
譚先生說,手機扔到地上后還冒煙了一分多鐘,之后撿起來發現,已經完全不能使用了。27日上午,記者在浦北縣人民醫院見到譚先生,他正躺在病床上打著點滴,左大腿一大塊被嚴重燒傷,被醫生診斷為燙傷感染。記者看到,被燒壞的手機烏黑一片,電池已經被燒沒了,有零件散落出來。
譚先生說,燙傷后他一直在小診所打點滴,但幾天了仍不見好轉,還有點發炎,他趕緊到醫院住院觀察了。發生自燃的蘋果5S手機是他在廣州購買的,當時花了2580元,他已經讓親人在廣州尋找賣家的店面。“我沒有換過任何配件,也沒有修理過。購買時也覺得很便宜,但機身號碼都能查到,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
譚先生說,21日手機發生自燃后,他立即向蘋果售后反映情況,但對方讓他到廣州去,譚先生稱人在浦北且受傷無法前往,對方稱如果電池燒了就給他賠一塊電池,隨后沒說兩句就掛了電話。兩三天后,譚先生再次致電蘋果售后,但打了幾次都無人接聽。26日,譚先生終于再次聯系上蘋果售后,對方稱,會將情況反映到廠家工程部,很快會給他一個答復。
27日,記者與譚先生一起撥通蘋果售后服務電話,工作人員查詢后告知,已接到譚先生反映的情況,建議譚先生先醫治創傷,廠家工程部最快會在28日與譚先生聯系。
譚先生說,他不要求商家賠手機,因為已經不敢用該品牌的手機了,現在就想讓商家賠償他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消費者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的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 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和法律程序
根據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幾種維權的途徑。
一、協商解決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后,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
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第1項規定,即“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便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在協商和解時,消費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針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協商和解建議的行為,消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問題。即可用投訴、申訴或仲裁、起訴手段解決糾紛。如果經營者的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致使消費者財產損失擴大的,經營者除了應當滿足消費者正常要求外,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經營者故意推卸責任,認為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是生產廠家的事,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因此,當消費者遇到商品質量問題時,如經營者推卸責任,認為是生產廠家的問題,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時,消費者應當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挾在中間讓廠家和經營者當“皮球”踢。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針對經營者以店堂通知、聲明、告示為由,拒不承擔責任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當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和服務問題與商家交涉、協商時,千萬不能為其店堂內服務規則或商品銷售告示所約束,這些服務規則與法無據,沒有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規則。
二、投訴、調解
投訴的定義:
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后,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調解,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爭議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
投訴的形式:
消費者投訴可以采取電話、信函、面談、互聯網形式進行。但無論采取哪種形式,都要講清楚以下內容:一是投訴人基本情況。即投訴人的姓名、性別、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二是被投訴方的基本情況。即被投訴方名稱、地址、電話等。三是購買商品的時間、品牌、產地、規格、數量、價格等。四是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發現問題的時間及與經營者交涉的經過等。五是購物憑證、保修卡、約定書復印件等。
三、行政申訴
申訴的定義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后,可以請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行政程序解決爭議,與其他爭議解決途徑相比,申訴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如何進行申訴?
消費者決定申訴時,應依照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如衛生部門、檢驗檢疫部門、質量部門、工商部門、建設部門等)提出。消費者申訴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并載明下列事項:(1)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2)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4)申訴的日期。必要時,消費者可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活動,但需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后,如果與經營者協商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如果與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可以撤回申訴,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如果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撤回申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提起訴訟(如消費者與經營者間有仲裁協議,則須首先申請仲裁,不服裁決結果再提取訴訟)
提起訴訟的定義
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在我國,訴訟大致分為三種形式:(1)刑事訴訟;(2)民事訴訟;(3)行政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范疇。
提起訟訴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以上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才會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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