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拿到諒解書會改判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如果一審判決沒有考慮有諒解書的情況,那么屬于量刑不當的情形,二審法院可以改判。
如果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如果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的,則可以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一、二審有諒解書會減刑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如果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如果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的,則可以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而如果是在二審中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二審法院可以據此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較一審所判的刑罰較輕的刑罰。
二、諒解書怎么寫才最有用
在相關規定中,諒解書并無固定的專業格式,有兩種情況,其一,如果其中一方已經造成另外一方受到傷害,但是雙方經過溝通協調,已經達成協議就賠償問題,并且實際已經支付相應金額。另一種是其中一方沒有給另外一方造成傷害,這種情況諒解書要表達說明詳細清楚,受害者已經對當事人進行諒解,并且受害一方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些刑事案件是可以雙方進行和解的,雙方在都同意的情況下,由司法部門進行調解,調節后司法部門會出一份協議書,被害人出一份諒解書,這就涉及到,怎樣寫諒解書是具有法律意義的。首先諒解書要有發生時間的時間,雙方姓名,發生地點,事件經過,受害者有無醫院出具的證明,傷害程度,犯罪嫌疑人是否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及賠償具體項目。
諒解書由被害人也就是受害一方出具,主要寫明犯罪一方有懺悔的表現并進行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已經原諒犯罪嫌疑人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判刑后拿到諒解書會改判嗎
不一定,是否改判進行減刑需要根據具體案情而定,并不是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書就一定會改判。當事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生效前十日內提起上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第一審判決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于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改判其原判決。上訴需要提交上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原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表明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的異議,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維護自己的權利。上訴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自己向第二審法院提出。諒解書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取得受害者諒解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在基準刑上減少40%以下的刑罰。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有諒解書可以不判刑嗎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的,可以從寬處罰,如果情節輕,可以爭取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因此,諒解書只是酌情從輕判決的一個情節,具體怎么判還要法院結合其他具體案情和律師的辯護來綜合確定刑罰。
擴展資料:
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
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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