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娛樂圈,每天都會發生侵犯肖像權的事情,對于這樣的事情,通常公眾人物都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最近吳京起訴戰狼公司便是這么回事,讓我們看看這是怎么回事吧。
1974年,吳京出生于北京的一個武術世家,受家庭氛圍的熏陶,吳京很小便對武術感興趣。12歲便獲得武術比賽的冠軍。1995年出演個人首部電影《功夫小子闖情關》,從而進入演藝圈。進入演藝圈后,吳京資源多了起來嗎,出演多部影片,一時間風光無限。
同年,自導自演電影《戰狼》,開始被觀眾所熟知,自此事業進入高速發展期。吳京在拍攝《戰狼》時親自去部隊體驗了幾個月的生活,而且吳京在電影中一直以硬漢角色出演,武打動作漂亮,具有極強的欣賞性。
吳京起訴戰狼公司事情起因剛一開始是戰狼公司未經吳京許可,將吳京的肖像用于檳榔外包裝,并在旁邊標注“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等字樣,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臺發布相關公告。隨后,吳京發現這一行為,認為戰狼公司侵害吳京肖像權、姓名權,將戰狼公司起訴。 最后法院吳京起訴成功,讓戰狼公司像吳京道歉,并賠償吳京經濟損失,停止生產,發售相關產品。
從吳京起訴戰狼公司并勝訴這一件事情,可以看出我國法律的完善,法律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說明任何人當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也看出任何公司想做出以犧牲他人利益來賺取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可取的。
雖然戰狼公司取得《殺破狼》相關著作權,但是著作權并不等于肖像權,況且戰狼公司用的是吳京個人照。
一、侵犯肖像權的定義
1、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是沒有征得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的,原則上不能發表、展覽,即使是單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
2、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它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有權同意他人攝制、寫生本人的肖像并無償或有償請求司法保護),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3、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肖像權爭議表明公民人權、法治意識增強。面對實踐中各種各樣的肖像權侵權糾紛,必須切實完善肖像權的相關立法,給予公民肖像權更為寬泛的保護,尤其是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保護。
二、侵犯肖像權的認定
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為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這種使用,并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布、陳列、復制等使用行為。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陳列或復制。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為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這是因為肖像使用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通常不會因為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例如,認為某幅肖像是虛構的人物畫而擅自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以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為已足,不得主張營利目的為侵害肖像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三、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 民事責任 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 侵權責任 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肖像權指的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利,每個自然人都有權決定自己肖像的使用以及以肖像獲利,但他人未經本人同意是不能隨意使用他人肖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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