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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再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是否構成重婚罪?(宣告死亡后結婚算重婚罪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15 00:55:12

我想結婚,妻子死了,結婚算重婚罪嗎

我想結婚,妻子死了,結婚算重婚罪嗎
不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是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 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 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 在其婚姻未 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 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同居不等于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 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被宣告失蹤的人的配偶可否再婚?

宣告失蹤撤銷后,配偶的再婚是否具有效率?為什么?

夫妻中一方失蹤的話,對于未失蹤方來說無疑是痛苦的,同時也渴望新的生活。這個時候可以通過宣告失蹤后起訴離婚,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這種情況下,被宣告失蹤人的配偶是可以再婚的,重新開始家庭生活,否則的再婚的話涉嫌重婚犯罪。

關于被宣告失蹤人的配偶是否可以再婚時,應該先了解被宣告失蹤的后果,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就是為被宣告失蹤人建立財產代管制度。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營。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營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因此可知道被宣告失蹤并不說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只有被宣告失蹤人的配偶想法院提出離婚而且被判決離婚后雙方的婚姻關系才被解除。如果是宣告死亡的話,那從宣告當日起雙方的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再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系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1、配偶沒有再婚的。撤銷死亡宣告后,其婚姻關系自動恢復。

2、配偶已經再婚的。即不能自行恢復,欲恢復只能與再婚者離婚后,才能再和前一個配偶復婚。

3、配偶已經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又不復存在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生還回來以后,配偶與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復。

來源錦州律師:網頁鏈接

由此可知,如果一方失蹤,其配偶如果想要再婚的話,是可以的,不過需要跟對方解除婚姻關系,通過起訴離婚來解決婚姻關系,否則會涉嫌構成重婚罪,對于相關程序不太了解的話,建議最好可以找個一方下落不明專業的律師介入,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欄查找合適的律師。

被宣告死亡的人再結婚屬于重婚嗎?

  核心內容: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那么被宣告死亡的人與他人結婚,其行為是否屬于重婚行為呢?能否就其這樣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刑法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案情】  2001年羅某離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其妻謝某于2008年在當地法院申請宣告羅某死亡,并于第二年宣告期滿后與另一男子李某登記結婚。羅某在外地于2010年與另一女子簡某結婚,并立下遺囑死后遺產歸其妻子簡某所有,2011年羅某因病去世,簡某找到羅某家鄉要求謝某歸還遺產,二人遂產生爭議。在本案中,羅某的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羅某處分遺產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羅某行為構成重婚罪,處分遺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遺贈。羅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簡某結婚,主觀上構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重婚的行為,所以應當認定其構成重婚罪,重婚是無效婚姻,因此簡某不是羅某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將羅某處分遺產的行為認定為遺贈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羅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處分遺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遺囑繼承
。因為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在形式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民通意見》第37條的規定,羅某與謝某的婚姻關系在其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已經歸于消滅,所以不能認定他為有配偶者,因此羅某的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而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所以羅某生前訂立的遺囑有效,簡某依遺囑繼承羅某的遺產。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1、羅某與簡某結婚時,羅某已經被宣告死亡,而且其前妻謝某已經再婚,此時羅某與謝某的婚姻關系已經自動解除。重婚罪是身份犯,身份犯是需要以特定身份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羅某再婚時已經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因此不能認定其構成重婚罪。
  2、重婚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司法者要將某一行為認定為犯罪,必須要求該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達到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程度。在本案中,羅某雖然有重婚的故意,但其與謝某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其行為并未侵犯到謝某的婚姻權利,也并不違反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所以羅某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僅應當受到倫理道德的譴責。
  綜上,筆者認為羅某雖然有重婚的故意,但其行為并不構成重婚罪,他與簡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簡某作為羅某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遺囑取得羅某的遺產。

婚后被告死亡是屬于重婚罪嗎

被宣告死亡人結婚不構成重婚罪,但如果是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后再婚的構成重婚罪。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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