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所致的自然,由廠家負責 。
電動車產生自燃現象,主要原因是電路短路引起的。這些情況尤其在一些違規改裝車輛上出現較多。此外,地表溫度在40℃以上,車輛露天存放時間長,也易造成自燃。同時,充電時間過長、超期服役、過載行駛等,都易引起電動車自燃。
充電注意散熱夏天的時候千萬別在太陽底下充電,還有所有電動車電池都要勤充版電,充電時間最好不要太長千萬別超過十二個小時,令外放電深度跟壽命有很大關系。
擴展資料:
案例:
2014年5月25日17時,陳某店里的員工在整理燈飾用品時,突然聽到門口正在充電的電動車發出爆炸聲,隨后堆放在電動車附近地面的貨物被引燃。燒毀貨物、電腦、傳真機等,陳某索賠未果,將電動車賣家、電動車所配置電池及充電器的廠家全部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向陳某銷售電動車,若存在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或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周某雖然不存在致使產品缺陷的過錯,但其不能指明整輛電動車的生產者,亦無法提供法定質量認證機構出具的有關整輛電動車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證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周某在銷售電動車給陳某時所提供的收據內容較為簡單,在事故發生后才補充填寫了該電動車所使用的電池和充電器型號等信息,但周某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明其向某新能源公司采購電池及充電器的事實。
綜上,最后,法院一審判決周某、東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綠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陳某連帶賠償18.5萬余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動車充電自燃引發火災 三廠商賠償18萬多
法律分析:電動車起火爆炸事故認定如下:如果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則是商家責任,如是人為則是車主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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