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系工人受傷誰的責任
一、承攬關系工人受傷誰的責任
1、承攬關系工人受傷誰的責任,需視情況而定:
(1)承攬人在進行承攬工作的過程中對他人或自己造成損傷后的責任劃分,取決于定作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定作人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若定作人對承攬人的行為有過錯誤指示等,那么對于承攬人的行為后果,定作人也需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鑒定程序是什么
工傷鑒定程序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承攬合同中工人受傷誰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承攬合同中工人受傷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攬關系工人受傷誰的責任
承攬關系工人受傷誰的責任承攬關系工人受傷,原則上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做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除外。
法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做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關系是基于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存在相似之處,承攬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雇員也要按照雇主要求而為一定工作,都有提供勞務的內容。
一般認為,承攬關系與雇用關系的區別為:
1、標的物不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不僅要以自己的技能、設備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這種工作要有成果,并將這種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即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包含了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傭合同的標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勞務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勞動本身要有成果。
2、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傭合同的受雇人要服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在一定程度上受雇傭人支配,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3、風險負擔和責任承擔不同。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的風險由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承擔,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由雇主承擔。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一般不負責任,由承攬人承擔。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擔相應責任。受雇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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