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保外就醫
法律分析:準許保外就醫的情形: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關于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什么情況下可以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擴展資料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保外就醫呢?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的罪犯在 死刑緩期執行 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保外就醫程序: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刑罰執行科(直屬分監區直接報送刑罰執行科)。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衛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并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后,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鑒定委托書》,決定委托鑒定單位。 (2)罪犯病殘鑒定作出后,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后,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匯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后,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準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并通知 保外就醫罪犯 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保外就醫申請流程
保外就醫是指在服刑期間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罪犯,經過特定程序申請,獲得陽性出所憑證后前往指定醫院治療的過程。具體流程包括申請、審核、公告、出所、治療等環節。
保外就醫是指在服刑期間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罪犯,經過特定程序申請,獲得陽性出所憑證后前往指定醫院治療的過程。根據《刑法》、《刑法執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罪犯可以申請保外就醫:1. 體檢證明罪犯身體需要住院治療;2. 因治療需要在醫院住院進行;3. 治療時間不超過6個月(可續報);4. 風險評估符合相關標準;5. 有能夠代為監管或護送的人員。具體流程包括以下幾個環節:1. 申請:罪犯或其家屬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申請;2. 審核:執行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安排醫院進行評估;3. 公告:申請通過的罪犯需接受公告,并向家屬、社會公布;4. 出所:獲得陽性出所憑證后,可前往指定醫院治療;5. 治療:治療期間需遵守相關規定,如不違反紀律,可以續報治療期限。
保外就醫的風險評估標準是什么?保外就醫的風險評估標準是指對罪犯在住院治療期間可能存在的逃跑、叛逃、滋事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標準一般包括罪犯個人特點、監管環境、治療方案等多個方面,具體標準需根據當地相關規定和實踐進行制定。
保外就醫是指在服刑期間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罪犯,符合一定條件后可以申請到指定醫院進行治療。申請程序包括申請、審核、公告、出所、治療等環節,需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保外就醫涉及到監管安全和犯罪懲罰兩方面,需要謹慎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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