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所以奔馳車主占用的車庫出口道路屬于建筑區劃內業主的共有部分,而不是其個人享有的專有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奔馳車主的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通行權利,也違反了物業管理相關規定,應對其他車主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其他車主采取損失較小的緊急避險行為,則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若物業發現了侵占行為,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放任損失擴大,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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