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聊聊《民法典》的“自甘風險原則”。這一原則出來以后,就有觀點認為它為體育運動松綁,解除了體育愛好者參與文體活動的疑慮,讓大家能更安心地享受競技體育帶來的快樂。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范圍,它不適用于交通活動、生產活動等其他社會活動中發生的損害,只適用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中發生的損害。
對于自愿參加體育活動,因對方的原因導致受傷,是否需要對方負責的問題,現場的觀眾們表達了不同的觀點。有的表示,還是要看當時的情況,對方是否屬于故意行為;有的認為要看對方的態度,如果對方客氣點這事兒就好說,如果對方很強硬,那就要找他負責;有的表示要看事情的嚴重性,如果是小擦小碰的,而且參加這樣的活動本身要意識到風險的存在,那就沒有必要,但如果是造成大的損傷,還是要對方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此,王律師表示,“自甘風險原則”與小擦小碰或是胳膊斷了、腿瘸了......傷情大小是沒有關系的,除非對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他才要擔責。
簡單說,當事人自愿參加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比如足球、籃球、拳擊、賽車、賽馬,如果因為其他參與者而受傷了,對方不存在故意的情況,那就適用于“自甘風險原則”。 事實上,競技體育的魅力就在于有對抗,有他人的協同,反過來想,如果因為對方在活動過程中受傷了,我們就要負責,那誰還敢去開展體育活動呢? 另外,就參加有組織的活動受傷,是否屬于“自甘風險”的范圍,王律師表示,這要從兩點來看:一是組織方是官方組織還是幾個好朋友組織;二是如果是官方組織,官方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法律規定會更加嚴苛,但如果只是幾個好朋友自發的來組織,那對于發起人和組織者所要履行的義務就相對要寬松一點,可能只需要盡到提示義務和路線規劃的義務就可以了。
律師提醒,“自甘風險原則”也適用于自助游、自駕游,組織人出去玩并沒有我們想的那么簡單。 也就是說“自甘風險原則”所指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得是有多人參與,而且參與者之間會有身體的對抗或者協同。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的判例中,有的傷者表面上看不是文體活動的參與者,但是也要自甘風險,今年五月湖北武漢市中級法院審理了一起案子,一名老太太在別人打籃球比賽時橫穿籃球場,被正在打球的張某撞傷,老太太把張某和張某所在的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5萬余元,在二審時,武漢市中級法院認為此案適用“自甘風險原則”,老太太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王律師表示,在此案中是法官把這條法律放大了,擴大了它的解釋,相當于老人進入正在進行激烈活動的籃球場中的時候,就視她為參與者,導致她的損傷就不能要求其他人來賠償。 事實上,“自甘風險原則”向社會釋放了一個明確的價值理念,那就是“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這一點對于多年從事體育教學的唐俊青老師來說,更是深有體會。
唐老師表示,一般比賽難免會有沖突,但如果你發現對方不是沖著比賽來的而是沖你人來的,這個時候應及時地制止這個活動,遠離這類人。 如何在風險發生前把發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唐老師強調,一定要充分地熱身、正確地使用各種運動護具、采用科學的運動方式、挑選安全的場地場館、選擇和自己水平接近的對手,同時還有一個小訣竅,就是對于個人來說,在平時在日常生活中,能夠多有一點力量訓練,比如說練習啞鈴、杠鈴、靜蹲等,增強局部的肌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