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那么,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呢?現由為大家介紹。 一、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 1、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指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事實因素而導致物權變動,不經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2、特點: (1)、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 (2)、必須有特定的事實或者事實行為發生。 (3)、不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4)、此種物權變動現象是物權變動的例外。 3、例如:(1)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2)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都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二、物權的變動模式有哪些 1、債權意思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如《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物權隨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變動。法典實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動產登記法》規定物權變動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這種立法體例把不動產登記作為對抗的效力,而且只針對不動產。 2、登記對抗主義 19世紀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鑒了法國的做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把不動產登記擴大到動產領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條規定,物權變動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生效;第178條規定,不動產不登記,動產不交付,不得對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義 即債權形式主義。典型的為奧地利的物權變動模式,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生效力。如《韓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在不動產場合,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關于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4、物權形式主義 德國法的物權變動模式以物權意思表示作為本質,以登記或交付作為外在形式。從立法模式上來看,意思主義以債權的意思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產生物權與債權劃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兩種權利的本質劃分不清的問題,德國的做法較為理想。該理論也稱“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即物權行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具有無因性的特點。 不管是公示原則還是公信原則,設立的初衷都是為維護交易安全。公示原則之功能主要是將物權變動的事實公開,讓第三人知曉”;公信原則之功能則是讓物權變動的事實產生效力,讓第三人信賴”。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為大家介紹到這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非基于物權變動有哪幾種情形
非基于物權變動有4種情形,分別如下:
1、基于事實行為:
是指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基于法律規定:
是指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是指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變動的特點:
1、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并非基于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原因,例如征收、繼承和法院判決等事實而產生,只要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就會發生物權變動,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必須有特定的事實或者事實行為發生。這些事實或者事實行為包括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政府的征收決定和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3、不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作為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可以使人們通過外部察知的方式了解物權的變動狀況,從而保護了交易的安全。但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必進行登記便可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因為導致物權非基于法律行為變動的事實發生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尤其是因為政府征收、法院判決等事實發生的物權變動,甚至比物權公示的效果還要強,當事人因此取得的物權能夠滿足物權排他性的要求,因而可以不經公示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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