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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因洪澇災害遭受損失,有哪些救濟途徑?(農業生產遇到暴雨洪澇 該怎么辦)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16 07:33:40

關于農業保險的論文

  農業 保險 是農業生產的保護和救濟手段,當農民在自然災害中遭受了重大損失時,農業保險不僅為他們提供幫助和救濟,同時也是一種應對突發性風險的風險轉移機制,在保障農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業保險的論文,供大家參考。

  關于農業保險的論文 范文 一:小議農業保險中的政府責任

  實際生活中,農民或農戶限于自己的經濟收入水平,即使有保險需求,高昂的保費也令其望洋興嘆;保險公司因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與低利潤率,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趨于微利,因此亦不愿經營農業保險,即使經營,也只局限在少數商品化程度高或高附加值的農業生產項目上,比如:花卉、 飼養 業等。由此看來,這種將農業保險商業化運營的模式在一定時期內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現有模式不能緩解農業保險供需不平衡的矛盾

  我國是一個多自然災害的國家,每年因洪澇、干旱、病蟲害而導致的農作物損失非常嚴重。據統計,2005年,全國農作物洪澇受災面積16380萬畝,成災面積8392萬畝,受災人口1.5078億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28億元[2]。因此,農民迫切需要對農作物進行保障,于是也就對保險有了需求。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其開發的少量的保險產品及較高的保費,使得農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滿足。此時,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暴露無遺。

  (二)現有模式不能保障農民利益和促進農業發展

  如上所述,由于農業保險苛刻的投保條件,處于天然弱勢的農民對自然災害毫無抵抗能力,只能靠天吃飯。風調雨順的年景,收成則好,收入就高,反之,則收入難有保障。如此,農民的利益毫無保障可言。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占國民絕大多數的國家,只有把農民的收入提高了,整個國家的收入水平才會上升到一個新的水平。而現有農業保險模式無法有效保障農民利益,從而無法保障農業的發展,其弊端是顯著的。

  功能與價值:農業保險中建立政府責任機制之邏輯基點

  可以看到,我國現有的將農業保險商業化運營的模式不符合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有其局限性。僅靠農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單純的一對一保險協議,并不能達到憑借農業保險保障農業發展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強政府的調控功能,在農業保險制度中,建立政府責任機制,變農戶與保險公司這種一對一模式為政府、農戶與保險公司三元主體模式,從而推動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建立政府責任機制,凸顯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體地位,具有以下諸種功能。

  (一)保障農民利益,搞活農村經濟

  政府通過采取一系列諸如稅收減免、財政補貼、辦理再保險等優惠政策,可以充分調動農民、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豐富和發展現有農業保險制度,使農作物得到應有保障,從而保障農民的利益不會因自然災害而遭受過于慘重的損失,農民的收入也就有了保障。如此,則能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其以更大的熱情投入到生產中去,從而搞活農村經濟。

  (二)開發新險種,健全我國保險市場

  長期以來,農業保險產品開發緩慢、品種單一、保險公司怠于開發、保險市場后勁不足、缺乏活力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業發展的一大瓶頸。因此,建立政府責任機制,提高農民參保、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是開發新險種,健全保險市場的需要。

  (三)提升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靠天收成的局面并未打破,農業發展水平低,風險承擔能力弱,農產品在國際競爭中一直處于劣勢。這種局面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顯得更為嚴重。建立政府責任機制,健全農業保險制度,可以增強我國農業生產過程的抗風險能力,從而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立法評介:國外關于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角色之定位

  農業是一種弱勢產業,有必要采取有效 措施 和手段對之加以保護。農業發達的國家都采用農業保險制度對其農業予以保護,如美、日、法等國。比較三國農業保險模式,均有其可借鑒之處。現對三國立法模式分別予以介紹,以資參酌。

  (一)美國模式

  美國在1938年初步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隨后幾十年里,美國通過不斷地修改法律以及建立相應的政府農業保險保障制度,使農業保險制度趨于完備。總的說來,美國的農業保險屬于政府主導型的保險運營模式。其運營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有完備的立法。美國相繼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聯邦農業保險改革法》等。(2)建立了以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的國家專門保險機構。美國成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來經營農作物保險,并對投保農戶進行補貼。(3)運用財政手段予以支持。美國政府采取提供保險費補貼、降低稅率等財政手段,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使商業保險公司也參與到農作物保險中,從而使農業保險市場得以有效運行。

  (二)日本模式

  1947年日本在國內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根據日本《農業災害補償法》的有關規定,日本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民間互助組織共濟的經營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主要有:(1)農業保險實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即明確規定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糧食作物(如水稻、小麥等)實行強制保險,其他作物則由農民自愿投保。(2)經營保險的民間互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民間互助組織負責當地的農業保險,該地區農民只要其可保農作物的 種植 面積達到法定最低參保標準,則必須接受該農作物的投保。(3)補貼與再保險制度。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實行補貼制度,農民參加保險,由政府對其保險費進行補貼。同時,政府對民間互助組織進行再保險,這樣就減輕和分化了互助組織所承擔的農業保險風險。

  (三)法國模式

  法國在1948年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其主要運用的是民間互助與商業化運營相結合的模式。概言之,其特征在于:(1)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農作物以及飼養動物實行強制保險,其他農產品則由農民自由投保,但政府對投保的農民實行保費補貼制度。(2)鼓勵民間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政府對其運營經費以財政補貼形式予以保障。(3)農業保險體系多元化。在法國,參與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有:政府保險機構、合股保險公司、民間互助組織、農作物保險集團等。綜上可見,美、日、法三國其農業之所以發達,原因之一就在于有成功的農業保險制度為其農業發展保駕護航。而且三國農業保險模式有著驚人的相似,即:都具有完備的立法以規范農業保險行為;政府實行保費補貼、免稅等優惠財政政策。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尚處于探索、完善、發展的階段, 總結 他國農業保險立法 經驗 ,對我國構建完備的農業保險制度有著巨大的借鑒意義。

  立法重構:農業保險中政府責任實現機制之路徑選擇

  實踐表明,我國現有農業保險制度在防范農業風險方面,效果并不明顯。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保險需求日益增強,政府亦愈來愈重視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可喜的是,我國就如何發展農業保險已經開始了試點工作,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分別在四川、江蘇等地進行奶牛、水稻等政策性保險試點[4]。筆者認為,建立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應當立足于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針對農業保險的自身特點,我國應積極探索和發展以政策性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完善現有農業保險立法,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保險法》尚不能完全調整和規范農業保險,在農業保險制度構建方面,存在嚴重缺陷。但凡農業發達國家,均有一套完備的與其農業發展相適應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如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聯邦農業保險改革法》,日本的《家畜保險法》《農業保險法》《農業災害補償法》。我國應借鑒美、日關于農業保險立法經驗,盡快出臺《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險范圍、風險分擔辦法和損失補償規則等做出明確地規定,做到主體明確,權責分明。惟其如此,一旦出現風險,農業保險的功能才能真正地得以發揮。

  (二)厘清農業險種,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原則

  農業保險可細分為農作物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我國幅員遼闊,地理環境層次分明,農作物品種繁多,因此,在開發農業保險產品方面應因地制宜,在不同的生產區域開發適合當地的保險品種,同時,制定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宜的保險費率,不能一刀切。在具體的每一生產區域,保險公司應結合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趨勢開展橫貫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的綜合性保險品種,借農業的產業結構提升帶動保險品種結構的提升[5]。在農業保險的具體投保方式上,應當堅持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原則。比如,日本《農業保險法》規定,凡生產數量超過法定最低標準的農民必須參加保險,而其他情形則由農民自愿決定參保與否。我國可借鑒日本經驗,對關系國計民生且與農民利益有最密切聯系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油料作物等)與飼養動物(如:牛、豬、馬、羊等)實行強制保險,對規定外之的其他農產品則由農民自愿選擇是否投保。

  (三)政府強化保障職能,建立農業保險補貼制度

  搞好社會保障是現代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建立農業保險制度,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農業保險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國糧食的生產安全。因此,如何提高農民參保、保險公司樂于承保的積極性,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借鑒法國的經驗,對農業保險實行補貼制度。法國農業保險實行低費率高補貼政策,政府對農民進行補貼,同時,也對保險機構給予財政補貼。針對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于強制保險的農業險種,可由政府對參保的農民按照一定比例給予高額財政補貼;對于自愿保險的險種,則視其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貼。對于保險公司,可以視其承保險種的風險度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

  (四)政府建立再保險制度,合理分擔農業保險風險

  為提高保險公司開發農業險種的積極性,政府除給予補貼、降低稅率等優惠財政政策外,還可以通過建立再保險制度分化保險風險。關于再保險制度的構建,筆者認為有兩種路徑:其一,由承保農業險的保險公司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但必須向政府保險監督部門備案,一旦發生風險,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保險費率賠付,由政府給予一定財政補貼;其二,由政府設立專門農業保險機構,其職能在于為承保農業險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并對保險公司承保農業保險進行業務指導,對其保險活動進行監督,制定與農業保險有關的政策等等。

  筆者認為,只有政府采取措施,合理分擔農業保險風險,使保險公司有利可贏,至少不至于虧損,才能調動其承保的積極性,只有加強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責任機制,才能健全我國的農業保險制度。

  關于農業保險的論文范文二:論農業保險的問題與創新

  2011年初的特大旱災給全省農業造成重創,受旱面積107.7萬hm2,12.95萬頭(只)大牲畜因旱災出現飲水困難。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災、旱災和洪澇等自然災害,受災面積29.904萬hm2,1.464萬hm2絕收,倒塌房屋372間,直接經濟損失10.66億元。在各種自然災害中,旱災比較嚴重,連續性強[2]。近些年,旱災成災面積占總成災面積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達到62.66%。

  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發展現狀

  2007年政策性農業保險開辦以來,河北省農業保險整體發展狀況有所提升,覆蓋面不斷擴大,2009年參保農戶632.79余萬戶,覆蓋全省11個設區市,發生農業保險賠款4億元,受益農戶48.56萬戶,保險保障功能初步發揮[1]。通過表1的數據統計,2007年至2011年間,我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和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均呈上升趨勢,但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財產保險保費總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趨勢。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來,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雖然保持著18%左右的穩步增長,但作為農業大省,其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較低,始終維持在4%左右[2]。此外,筆者根據河北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與河北鄉村人口總數計算得出河北農業保險密度,即平均每個農村人口為轉嫁農業風險所支付的保險費,數據顯示,從2007年至2011年,河北農村人口人均保費成上升趨勢,農業保險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絕對值偏小,2011年僅為21元。

  2存在的問題

  保險供給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財產保險經營主體,僅有三家保險公司經營商業農業保險業務。政策性農業保險以試點險種為主,如奶牛、能繁母豬、玉米、小麥、棉花保險,且按“低保障、廣覆蓋”來確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麥按每畝保險金額300元;奶牛按每頭保險金額5000元,一旦受災,農民最高也只能獲得基本的成本補償,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在保險責任上,主要承擔風災和雹災對投保種植物造成的損失;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投保的養殖個體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災,病蟲災害等均不在保障范圍之內[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農業大省,農業保險市場潛力巨大,然而目前農業保險推進比較緩慢的重要原因是農民購買力不足,投保意識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農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由4293.4元增加到5858.0元,恩格爾系數平均為33%,農民生活水平仍處在較低水平階段,即使有參保意愿,也缺乏實際購買力[4]。此外,中國農戶普遍存在防范風險意識不強,對保險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飯的同時,更多依賴政府的農業補貼和農業救濟。

  技術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經營模式。河北省農業保險經營技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體現在險種類型少,保障范圍小及理賠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共承保農業保險金額119.83億元,保險費收入5.57億元,賠款支出3.99億元,保額損失率為3.33%,保險賠付率71.63%。河北省曾出臺農業保險相關補貼辦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試點,保費由農戶承擔20%,各級財政承擔80%,地方政府在農業保險上的財政補貼比例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經濟實力比不上經濟發達地區,很多地區出現財政困難,財政補貼很難及時到位,從而限制了農業保險的開展。2004年以來,我國各地開始積極探索新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并開展了一系列的試點工作,然而針對河北省農業保險發展的研究較少,一直沒有形成有效成熟的發展模式。

  建議及創新

  1探尋適合發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農業保險業務主要以政策性試點為主,占農業保險總保費收入的九成以上。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無論采用何種運行模式,國家財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順利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目前國內已經出現的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各具特色,為河北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經驗。比如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安信模式”;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圍繞和依托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開展的“安華模式”;法國安盟保險公司創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強大的網絡、資金、豐富的農險經驗和管理優勢占領市場。根據河北省經濟環境和農業保險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發展農業保險要依托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建立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同時以商業保險為輔,建立多層次、多 渠道 、多主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和制度。

  2完善經營技術手段

  加強險種開發技術,開發產品銷售渠道加強農業保險產品開發,創新適應農村需要的保險產品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基礎。協調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不斷擴大現有政策性險種的覆蓋面,提高奶牛、能繁母豬、玉米、棉花、小麥等已有險種的覆蓋率;在地方財政有實力,有條件的地區適當增加財政補貼險種。河北省地理環境優越,適合種植多種農作物及經濟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產品。針對特色經濟農作物加大險種開發力度,比如辣椒種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險等,帶動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5]。同時,探索開展銷售渠道創新,加強與農經站,防疫站等農村基層組織及合作社的聯系,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使農民真正了解產品,提高農業保險有效需求。

  提高風險保障范圍,探索巨災風險管理技術從近幾年河北省受災情況來看,旱災是其最為主要的自然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不可忽視。擴大保險保障范圍,必須探尋有效的風險轉移途徑。通常可以通過再保險和保險風險證券化轉移承保的巨災風險。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巨災損失相連接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巨災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自1996年第一份巨災債券發行以來,截止到2011年巨災債券的累積發行量已超出376億美元。從巨災債券覆蓋的風險來看,美國以颶風為主導,其次為地震、歐洲主要為風災[5]。相比我國,一方面由于沒有充分詳盡的歷年災害數據,巨災再保險產品匱乏,農業保險承保人分保難、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國尚未正式啟動保險風險證券化,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的途徑有限。借鑒國外經驗,逐步開發適應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巨災債券產品,利用再保險向國際保險市場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勢在必行[6]。

  提高理賠效率,加強保險理賠技術創新河北經濟發展水平較發達地區有所欠缺,農民整體素質較低,對保險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發展農業保險首先要建立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將保險服務關口前移到涉農一線,尤其重視理賠工作。與農村基層組織合作,聘請有經驗的農業工作人員擔任查勘定損工作,深入災情現場,保證定損準確性,提高農民對理賠結果的信服度。其次,引進先進的保險理賠技術,降低理賠成本,控制道德風險。近年來一些國家推出的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合同就是一個理賠技術的創新。農作物產量通常與天氣情況有較強的關聯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會導致農作物產量變化。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就是針對天氣變量導致產量下降的情況予以賠付。以小麥干旱指數為例,用降雨量評估干旱程度[6]。假定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限內,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時,每個保險單位賠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時,保險金額為3000元。假定保險期限內降雨量為70mm時,每個保險單位賠付額為(80-70)×30,即300元;當保險期限內降雨量為30mm時,則為3000元。由于補償并不取決于實際損失,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易于控制。在承保、理賠環節所需信息簡單且易于獲得,降低了經營成本。此外,指數保險合同具有標準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級市場流通[6]。

  3開展業務創新,加快發展步伐

  價格及收入保險創新。農產品價格波動增加了農戶收益的不確定性和生產決策的難度,缺少價格風險管理成為一些農戶陷入貧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約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1]。傳統上農產品價格被認為是不可保風險,這是由于價格波動無法通過統計進行科學測算,難以對風險進行合理定價。美國于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補貼支持的聯邦農作物保險產品。即參保農戶在種植前選擇一個收入保險項目和賠付率,如果收獲后的實際收入小于預期收入和賠付率的乘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差額部分。在美國,2006年收入保險所覆蓋的農作物面積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險項目所覆蓋農作物面積的比例從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國安盟保險2010年結合資本市場工具開發出同時支持自然災害風險和價格波動風險的市場化收入保險產品[1]。根據各地區的歷史產量、期貨市場價格與歷史價格確定農作物保險價格,結合承保的土地面積,承擔保險責任。無論是因自然災害或是價格波動導致農作物收入減少,均可獲得保險補償。

  訂單農業保險創新。訂單農業是農產品加工企業與農戶在產前簽署定單合約,農民按照合同要求組織生產,把產品銷售在產前完成,引導農民按市場需求安排生產,可以減少生產的盲目性和穩定農民收入。但在實踐中,當遇到自然災害、市場價格波動、農業企業融資困難等因素影響,導致目前我國訂單農業履約率偏低。若在這一過程中引入保險機制,利用保險公司在承保農作物保險和農產品加工企業財產保險的優勢,可為雙方履約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國家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中指出,要大力發展基于訂單農業的信貸、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龍頭企業資助訂單農戶參加農業保險;鼓勵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為農產品出口提供風險保障[6]。

  總結

  河北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在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同時,制定激勵機制引導相關機構積極參與,引進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經驗,針對河北省自然環境、農業生產的特點進行創新,著重開發適應河北省需要的農業保險險種,以保障河北農業經濟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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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二、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一)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1)因災死亡30人以上;(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3)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二)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三)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四)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五)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四、應急準備
(一)資金準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
(二)物資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
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并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托,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于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四)救災裝備準備
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五)人力資源準備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六)社會動員準備
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自治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
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五、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一)災害預警預報
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二)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三)災情信息管理
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六、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一)Ⅰ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3.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二)Ⅱ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后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準,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三)Ⅲ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四)Ⅳ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并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五)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一)災后救助
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
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9.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二)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5.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8.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后無大疫。
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準“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采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采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
(三)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五)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鄉鎮洪澇災害應急預案

響應全國開展迎戰強降雨防汛工作,防汛防汛應急預案應該怎么做?以下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鄉鎮洪澇災害應急預案,感謝您的閱讀!

鄉鎮洪澇災害應急預案1:

為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促進我鎮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切實有效地做好防汛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切實提高防汛認識,把防汛工作擺在突出位置

在今年的防汛抗洪工作中,廣大干群要切實引起高度重視,堅決克服麻痹思想,不能有任何的僥幸心理,要把防汛工作放在講正氣、樹新風、建績效的政治高度,以對人民負責的態度,擺上突出位置,早著手安排,早動手實施,對防汛工作來一個拉網過篩,不放過一個死角,不疏漏一處隱患。

要充分認識今年的防汛形勢,不要因為十年九旱而忽視防汛工作,加之生態環境惡化,洪澇災害隨時隨地都有可能發生,面對嚴峻的防汛形勢,全鎮廣大干群要引起高度重視,加大工作力度,時刻繃緊防大汛這根弦,充分做好抗大洪的準備工作。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落實防汛責任,消除汛情隱患

今年的防汛工作要繼續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準備,做到防洪搶險并重。總的要求是:塘、堰、壩不決口,遇到洪水有對策。要主動防范,突出重點,確保水塘,學校、廠礦企業、交通干線、居民住所的安全,要把減少人員傷亡放在首位,最大限度的降低洪澇災害造成的損失,必要時犧牲局部利益保大局。防汛的重點及預案措施如下:

1、范溝水塘防汛期間限制水位應低于溢洪道2米。

責任人:

2、郭峪小學遇到洪水要及時讓師生安全撤離。

責任人:

3、古村水塘在汛期要24小時監控,溢洪道要保持暢通無阻。

責任人:

各單位、各村防汛辦要對學校和群眾住宅認真排查一遍,對危房內的學生和群眾要及時搬遷,妥善安置。

三、加強領導,完善制度,抓好隊伍建設,嚴明防汛紀律

防汛工作是全鎮廣大干群的共同任務,是壓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分工負責,通力協作,切實做好汛前準備和搶險組織工作。

民兵是抗洪搶險的主力軍,各村要抓緊成立民兵搶險應急隊伍,要定目標、定任務、定人員、定工具,登記造冊,并在汛前進行一次演練。在險情突發時,拉得出、搶得上、守得住,各村的民兵搶險隊伍名單務必于6月1日前交鎮防汛辦。

要嚴明紀律,依法防汛。凡建在河道內,達不到防洪標準的建筑,一律無條件拆除,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對汛前不檢查,措施不落實,玩忽職守,軟頂硬抗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予表彰和獎勵。

鄉鎮洪澇災害應急預案2:

為做好水、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水、旱災帶來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鎮范圍內水、旱、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包括干旱、山洪、山體滑坡、泥石流、潰堤(壩)、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學校和集鎮防洪以及供水危機等自然災害。

二、工作目標及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用水,維護社會穩定,盡力做到不倒一壩,不潰一堤,不損一站(房),不死一人。

(二)基本原則

1、立足預防,主動防范。把洪澇干旱災害的預防管理放在防災減災工作的中心環節,密切監測雨情、水情、旱情、險情和災情,認真做好各項防范工作。

2、分級負責,加強督查。洪澇干旱災害按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以各村委會為主進行處置,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鎮各有關單位積極支持和指導、督促各村的應急處置工作。

3、科學調度,保障安全。認真分析洪澇干旱災情的發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現狀,科學調度,優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斷處置,全力搶險。一旦發生重大洪澇干旱災害、地質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應迅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全力搶險救災,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防汛抗旱指揮部

鎮成立防汛抗旱指揮部,由鎮長任總指揮,分管副鎮長任第一副總指揮,班子成員任副總指揮,鎮綜合辦、水務站、安監站、派出所、民政辦、農業服務中心、交管站、綜治辦、司法所、財政所、國土資源所、林業環保站、電管所、村鎮規劃所、科教文化中心、中(小)學、衛生院、村委會等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組織快速高效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日常工作。

(二)指揮部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區、 區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時掌握全鎮水情、旱情;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制定鎮防汛抗旱方案;組織全鎮的防汛抗旱工作;對全鎮水利設施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組織對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三)成員單位職責及責任人

1、綜合辦:負責聯絡各成員單位,做好協調,上報及信息工作。

2、安監站:負責防汛抗旱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督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事故調查與處理。

3、綜治辦:負責出現汛情、旱情的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鎮司法所:負責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與解釋,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5、電管所:負責本單位所轄區內的線路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6、科教文化中心:正確把握全鎮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協助、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道工作。

7、水務站: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鎮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指導全鎮防洪排澇、抗旱工程的建設和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負責水情和旱情的監測預報及全鎮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工程建設;保障農村居民安全飲水。

8、鎮派出所: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眾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和轉移。

9、交管站:保障因汛情所造成的水毀道路的及時修復,確保道路暢通。

10、民政辦:組織、協調災后救助工作;核查災情,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使用;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11、財政所:組織實施全鎮防汛抗旱經費預算;根據有關部門和村鎮提出的申請,會同鎮防辦在年度預算內審核下撥防汛抗旱經費,并監督使用。

12、國土資源所:指導并監督全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的建設與運行;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勘察、監測、防治。

13、農業服務中心:指導農業防汛抗旱和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農業系統的防洪安全;負責災后恢復農業生產和抗旱所需種子、化肥、農藥等物資的組織供應與技術指導。指導防汛抗旱和災后畜牧業救災、生產恢復及養殖系統的防洪安全;負責災后恢復畜牧業生產和抗旱所需種苗、飼料等物資的組織供應與技術指導;組織獸醫開展牲畜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14、林業環保站:協調防汛木材的供應,組織做好林區防汛管理工作及環保工作。

15、衛生院: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援工作;及時向鎮防指提供水、旱災區疫情和防治信息;組織醫療衛生單位和醫療衛生人員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16、中(小)學:負責學校防汛抗旱工作,防止洪澇災害,搞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培訓,發生險情組織學生安全撤離。

17、村委會:負責本轄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對所涉及的范圍目標要制定詳實的防汛抗旱預案,在汛期要加強巡查,及時排查出險情進行整改;遇到重大險情按照預案邊處理,邊及時上報,確保人員生命安全。

所有成員單位的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人員為直接責任人。責任人要加強巡查力度,并將檢查情況每月26日前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四、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山洪災害預警

建立山洪災害易發區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邏制度,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并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二)干旱災害預警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落實預警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干旱災害統計,隨時掌握旱情災情,并預測干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五、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行動

1、鎮防指指揮長主持鎮防指成員會商,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啟動本應急預案,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并將情況上報區防指及相關領導,派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洪抗旱工作;同時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由鎮防指副組長帶班,加強防汛(抗旱)值班,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及防汛抗旱措施;鎮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鎮防辦隨時將情況上報縣防指。

2、受災村村委會的主要領導應根據鎮防指指令及時動員、部署本村防汛抗旱工作,服從鎮防指的統一調度;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

3、以屬地為主的原則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時組織防汛抗旱工作;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受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二)應急響應措施

1、汛情災害

當發生汛情災害后,鎮防指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形勢進一步惡化。當汛情災害形勢嚴峻時,對是否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發生汛情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險,并及時做好匯報。

2、干旱災害

加強旱情監測和抗旱工作的宣傳,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及時組織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物資。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

(三)信息報送和處理

各類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時上報。上報內容要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后補報詳情。所有信息必須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響應級別,由指揮長簽署意見后,再上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六、預案的實施

預案啟動后,鎮防指統一指揮村組及各有關單位協助開展搶險救災工作。鎮防指研究分析雨情、水情、旱情、險情和災情,提出處置意見,并及時進行調度,協調各成員單位,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收集信息,傳達指令,并開展總結、評價等有關具體工作。鎮防指各成員單位及有關村根據職責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搶險救災。災害發生地的村組織實施搶險救災、人員轉移、災民安置等工作。鎮人武部負責所屬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抗洪搶險救災,并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協助村轉移危險地方的群眾。成員部門單位分別指導搶險救災工作;鎮民政辦負責指導災民安置和救濟救助工作;鎮綜治辦、人武部、派出所、司法所負責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搶險救災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抗旱救災。干旱發生地的村組織全社會力量抗旱救災。鎮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協助調處水事糾紛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三)應急資金保障。鎮財政所牽頭,水務站、民政辦、國土資源所等單位負責鎮級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和爭取上級財政的支持,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負責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的落實。

(四)醫療衛生保障。鎮衛生院、農業服務中心等單位指導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五)后勤保障。災害發生的村配合鎮政府負責搶險物資、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器械、藥品等后勤保障。

(六)災情核查。民政辦牽頭,所有成員單位分別負責了解、收集、核實本行業的災害損失情況,并及時上報鎮防指。

(七)災后重建。災害發生地的村應根據洪澇災情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方的重建工作。

各村委會、鎮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每個成員單位必須成立20人以上的搶險突擊隊,并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七、附則

(一)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鎮防指報鎮政府進行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防洪法》、《水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本預案由鎮政府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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