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消費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糾紛可通過雙方協商;2、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3、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4、同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法律分析:可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等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旅游者不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以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也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以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十二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協商;(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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